张伟华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执行中法律问题
来源:张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4
浏览量:167
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以上内容由张伟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伟华律师咨询。
张伟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77好评数19
  • 咨询解答快
河北省石家庄 塔坛国际商贸城 11号写字楼 8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伟华
  • 执业律所: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5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河北省石家庄 塔坛国际商贸城 11号写字楼 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