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6)粤0307民初xxxx
案由:子女抚养权纠纷
原告:陈某
代理人:温祖发
被告:刘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认识后同居,于2008年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儿子抚养,及抚养费,学杂费、教育费承担.原告儿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至今,被告工作繁忙很少探视儿子。被告在协议签订后也陆续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多次催讨均未支付。
过程:温律师接到案子后,与原告了解案情,积极收集证据,形成民事诉讼状,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耐心与被告律师沟通,并征求法官的支持,最终形成调解。
调解结果:经龙岗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如下:一、非婚生子陈某由原告抚养。二、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刘某某拖欠的抚养费15万元。三、被告从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刘某某年满18周岁。四、每星期探望,具体自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