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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夫妻婚前财产要为婚内债务承担责任吗?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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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处理的一个案件,王女士婚前取得的财产因为婚内其丈夫对外负债,导致法院判决书生效之后,婚前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偿还债务。那么,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用于支付另一方婚内的借款呢?

真实案例:

2007年王女士取得商品住房一套并进行了个人登记,2010年王女士与周先生结婚,该房没有做变更登记。2013年周先生因为对外借债300万无力归还,遭到起诉且判决法律文书生效后,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该房产。王女士不服,认为法院违法,该房产系其婚期财产,不应该对夫妻婚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的两个基础事实认定是该房是王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对本案例中所指向的300万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事实不存在争议。法院查封该房产系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所作出的,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离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文书关于夫妻财产的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安排,都不能对抗第三人,在本案中也就意味着,王女士婚前取得该房产还是婚后取得该房产,对于债权人而言并无区别,都可以主张自己的债权,而在夫妻之间可以予以区分。

因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在没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约定的,也不能对抗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所以,王女士和周先生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均有义务偿还,用以偿还债务的财产并不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可以向对方主张归还,也就是只有在王女士与周先生离婚后才能主张权利。

综上,法律是允许因为共同债务执行婚前财产的,即便是离婚了,也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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