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亮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结算价以送审价为准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来源: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2
浏览量:1301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分析】

该条得以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 承包人和发包人有明确的约定

即承发包双方明确约定: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如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或者可以约定,“……,逾期不予答复的,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再或者约定,“……,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的,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处理。”等等。

二、 承包人和发包人对审价时间有明确约定

即承发包双方应明确约定审价时间,如约定,“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具体审核期限,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根据结算报告金额设定20天、30天、45天、60天等审核期间。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期间的起算时间要有明确界定,比如从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之日起算。对于承包人而言,切不可约定一个含糊不清的起算点或者约定一个发包人可随意掌控的起算点,否则,承包人就很难运用以送审价为准的规定。

三、结算文件应当齐全

所谓齐全,应符合承发包双方对结算文件书面约定的要求,如双方无明确的书面约定,则结算文件应能计算出系争工程的总造价。

一般来说,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投标文件有关资料;2、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3、全套竣工图纸;4、签证单;5、施工组织设计;6、工程预(结)算书;7、甲供材清单;8、主材分析表;9、工程形象进度月报表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算文件之间应保持一致,不应有自相矛盾之处;竣工图应由承包方图章;工程预(结)算书应加盖承包人图章同时要有预算员的签章。

四、送审结算文件应有发包人的签收

签收证据是本条得以适用的重点,当然也是难点,承包人应予以特别重视。送审资料应由发包人签收,即发包人盖章或者发包人的有权代表签收确认已收到相应的送审资料。实践中,发包人为了拖延审价、付款,往往会拒签,这种情况下,发包人可以采取邮政快递寄送方式送达,稳妥起见,可以对邮政快递过程进行公证。

五、签收单或快递单上应写明送审价而且应与实际送审价保持一致

实践中时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即承包人费劲心思获取了发包人的签收证据资料,但未写明送审总造价,又无法证明实际送审价,结果导致无法适用该条约定,功亏一篑。

从较为严格的角度来说,具备上述五项条件后,即可以适用以送审价为准的条款规定,但并非说每个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才能适用,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

结算期满后,承包人不要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进行协商,更不要发催审函,而应发催款函

结算期满后,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发送明确以送审价为准,同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按约付款的催款函。但不可发送要求发包人多少天内答复或尽快审价等内容的催审函,否则,如果发包人在承包人发送催审函后,及时回复称送审价过高,依据不足,要承包人派人核对工程量,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等于自找麻烦,甚至导致以送审价为准的条款约定失效。




以上内容由许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亮律师咨询。
许亮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47好评数2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2幢新联大厦北楼910-911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亮
  • 执业律所:
    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苏州
  • 地  址:
    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2幢新联大厦北楼910-9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