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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的修订——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里程碑
来源:苟峥嵘律师
发布时间:200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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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始出来”。经过多年的酝酿、论证、审议之后,正式修订后的《律师法》经过全国人大的第三次审议,终于揭开了她的神秘面纱,展现在广大律师面前的是一部在事关律师执业权利等问题上有着重大突破的《律师法》。应该说,新的《律师法》的出台,在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她的正式实施,必将给中国的律师业注入一剂强心剂,让律师在众多的法律服务领域,特别是刑事诉讼领域更充分的发挥作用,从而极大地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
  修订后《律师法》的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会见权的保障。在《律师法》修改之前,由于律师的会见受到诸多限制,导致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无法主动搜集证据,全面掌握案情,往往导致在辩护时仓促上阵,不能达到理想效果。
  而新的《律师法》直接抛弃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上的是否涉密的区别,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必经过任何批准程序,可直接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会见。这样,就可以让律师更直接地参与到刑事案件之中,更充分地掌握案件的第一手资料,为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发挥更好的监督作用。
  当然,这种会见权的保障还有待《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落实。比如看守所目前还属于公安机关的一个下属部门,到时候可以要求律师提供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了强制措施的证明,公安机关可以进行拖延而达到对律师的会见变相设置障碍的目的。
  二是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律师办理案件质量的好坏,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掌握。因此,如果不赋予律师正当的调查取证权利,律师就好像被捆住了手脚的武林高手,被念了紧箍咒的孙猴子,任你有浑身本事也施展不开。
  以前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的前提是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这样的规定与不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没有任何区别。一个普通公民征得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难道就不能调查取证吗?这样的规定可以说是立法史上的一个笑话。正因为如此,虽然《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由于《律师法》颁布在后,因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就常常遇到相关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情况,律师对此无能为力,有很多案件只得无疾而终。正因为如此,从前年开始,一些地方才开始尝试调查令,即律师持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到有关单位去调查取证,试图由此来对律师的调查取证问题予以突破,同时通过法院的审查防止律师滥用调查取证权利。但事实表明,这种做法收效甚微。
  而新的律师法除了规定律师可申请法院和检察院调查取证外,“律师承担法律事务,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这样的规定虽然相对于赋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利“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相比,显得非常单薄,非常无力,但与以前的《律师法》相比,仍不失为一大突破。
  三是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趋多元。《律师法》的修订,在律师事务所组成形式方面最大的突破就是与国际接轨,规定律师可以个人开所,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形式上,规定可以有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两种。特殊的普通律师事务所实际上是可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律师事务所,更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国际竞争力。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多样,可以更好的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社会需要大而全的法律服务,也需要小而专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组成形式的单一,就会限制律师采取更为灵活多样的形式为社会提供服务,限制律师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最终制约律师业的良性发展。
  个人律师事务所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可以让律师根据自身的特点及优势,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或者个人开所,这样就给了律师一个更大的施展拳脚的舞台。
  四是明确了对律师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的保护。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律师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拘留、逮捕的,要通知律师的家属、所属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协会。
  律师法的修订,在赋予律师更多权利的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让律师承担更多的责任。比如在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不再受到监听,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与嫌疑人的谈话就不受任何限制。如果想利用这一权利为嫌疑人串供,教嫌疑人翻供,或者给嫌疑人出一些不适当的“歪点子”,则很可能让律师面临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最终使自己锒铛入狱。因此,《律师法》修改后,刑诉法及配套规定很可能要求律师会见必须由两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即便不这样规定,律师也最好不要单独会见,以免使自己放松警惕,或者被一些别有用心之人陷害。
  当然,此次律师法的修订,的确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为社会各界所诟病的特许律师制度的存在,律师各种权利的保障机制的缺乏,对律师管理、限制的条款过多等。正如中国的法治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样,《律师法》的修订、成熟、完善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要这一次的修订比上一次能有一点小的进步,也就没辜负律师界以及理解、同情律师界的各界人士多年的努力。何况这一次的修订与老《律师法》相比,进步是明显的,对律师权利的重视也是前所未有的。因此,我断言,《律师法》的修订和明年6月1日的正式实施,必将成为中国律师业发展的里程碑,并最终迎来中国律师业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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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苟峥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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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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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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