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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警夜查酒驾,法律点评
来源:贾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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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交警夜查酒驾 中银(合肥)律师贾奎作法律点评

贾奎,单位: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职务:刑事辩护律师

热点介绍:519日晚,合肥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开展夜查酒驾违法交通行为。此次交警部门在全市范围设置39个稽查点位,出警1600余次,3小时的夜查行动中,查获酒驾41起。自今年五月以来,合肥交警开展大规模、高密度的查处酒驾行动,平均每周行动次数都在2次以上,该月份也因此成为合肥查酒驾史上最严月。

点评嘉宾:贾奎,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今年是醉驾入刑五周年,为了严厉打击酒驾严重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合肥交警开展全市夜查行动,有效减少了因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分别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其中危险驾驶罪就是我们平时所说:醉驾入刑。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上可以明显知道醉驾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种情形,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增加了两项新的情形:“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从国家立法的层面上,可以看出扩大了对危险驾驶罪的打击范围,加强了打击力度。

问题分析:酒驾被查,驾驶员应当如何应对?

酒驾人员一旦被交警查处,往往不知所措,对酒驾和醉驾的标准并不了解,被采取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后,更是托关系、找人脉,可能钱花了、情欠了也未能取得好的效果。针对酒驾、醉驾被查,有几点需要说明。第一点是关于酒驾、醉驾的标准,根据20102月国家标准GB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关于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饮酒后驾车:≥20,<80,醉酒后驾车:≥80(单位mg/100mL);第二点是关于酒驾、醉驾的处罚,刑事处罚:处拘役,并处罚金。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点是关于律师介入,醉驾属于刑事犯罪中一种,涉嫌犯罪往往律师介入会更好维护驾驶人员的刑事权利,重点阐述律师的取保候审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律师有权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并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享有诸多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刑事权利,尽可能的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然,在此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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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贾奎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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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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