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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出老千被关坟场遭逼卖房之法律分析
来源: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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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疑出老千被关坟场遭逼卖房之法律分析

一、简要案情

2015年1月17日,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招某、“阿某”等人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次日凌晨赌博结束后,招某以被害人陈某赌博时“出千”赢了1万多元为由,伙同他人驾驶小轿车将陈某拘禁至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某坟场、陈家林木松坑山**工地附近以及一个养鸡场等地,对陈某拳打脚踢,威胁强迫陈某承认因赌博“出千”而自愿“赔偿”100多万元。

由于陈某不能支付巨额款项,招某等人又要求陈某的妻子将位于增城区新塘镇某房屋以80万元出售给招某联系的陈某强,当天下午,双方到村委会办理了有关过户手续,由陈某强支付了80万元给陈某的妻子。然后,招某等人将陈某释放。

2015年2月11日,招某、吴某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同年1月19日,招某与陈某强又去了村委会办理过户手续,返还该房给被害人陈某,公安机关从陈某妻子处扣留了人民币80万元。

随后,检方以非法拘禁罪对招某和吴某成提起公诉。去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他们伙同他人以被害人在赌博时“出千”为由要求被害人“赔偿”,然后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二、律师意见

本案中,检方以非法拘禁提起公诉,而法院却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律师认为,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仅以行为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强求行为人在慌乱之中抢回的数额刚好与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的数额相等。应以其是否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范围为标准。

本案中,行为人所输赌资为1万元,招某等人抢走被害人财物80万元的房产,所抢现金数额明显超出其所输赌资,且所抢房屋更不属于其所输赌资,应认定为当场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的抢劫犯罪行为,故行为人的该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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