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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的处理

作者:邓飞娜  更新时间 : 2016-05-19  浏览量:905


甲与乙系姐妹关系,乙与张某谈恋爱,欲办理结婚登记,而乙未到结婚年龄。乙的父母想早点成就子女结婚事宜,便建议乙持姐姐甲的身份证与张某申请结婚登记。几年后,乙、张双方的感情破裂。


分析与处理

本案,由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的缺陷,而致婚姻登记瑕疵。因婚姻关系属身份关系,则其效力认定不能简单适用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由于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其他原因借用第三人的身份证件和户口本进行结婚登记的,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仅是同居关系。


当双方之间发生纠纷一方诉讼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会一般不予立案或驳回其离婚诉讼,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请求法院裁判。


   被借用的第三人即甲对“被结婚”事宜,可以请求登记的民政部门撤销该结婚登记,民政部门不予撤销的,还可以向法院以民政部门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该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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