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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来源:林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9
浏览量:667

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有限责任公司中隐名出资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隐名出资人通常也被称为隐名股东。按照我国现有公司法的规定,投资者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的统一。一方面要有实际出资,另一方面也要作为股东在工商部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隐名投资人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是从形式上看他们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登记。隐名出资人或是将自己的出资放在公司其他股东名下,或是以自己信任的人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登记。

投资人之所以采取隐名的方式投资公司,原因有很多,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政策的相关规定,有的是为了获得优惠政策,还有是不想让外界知道自己的投资行为……。但是,隐名投资行为在使得实际出资人的出资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和灵活的同时,也使得隐名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存在以下两大风险。

第一、隐名投资人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丧失表决、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股东权益。因为隐名出资人的股东权益都要通过名义股东行使,一旦出现名义股东“失控”的情况,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隐名投资人 可以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由于程序上和实体上的瑕疵,很多隐名出资人并不能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而享有股东权益。

第二、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自己名下股权的风险。

名义出资人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则隐名投资人无法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同时还存在名义出资人质押股权或者股权被司法冻结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隐名投资人将投资人如果想进行隐名投资,投资者必须要进行投资风险估算,以最大限度规避投资风险。如若确定要进行隐名出资,根据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需要做好以下风险防范工作。

第一、实际投资人和名义投资人之间签订隐名出资协议。为保证出资协议有效并能得到适当履行,应确保隐名出资协议不违法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并约定高额违约金来约束名义出资人。

第二、隐名出资行为应让其他股东知情,必要时保留其他股东认可隐名出资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三、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股东会、董事会等相关文件上签字并保留证据。如果无法亲自参与,也可采取选取代理人的方式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管理。

第四、量身定制公司章程,限制名义投资人的部分权利。

第五、保留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

如果采取了上述措施,从法律层面和制度层面上看,隐名出资人的风险已经大大降低,能够实现最大限度的保护隐名出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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