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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 沪府发(1984)68号
来源:惠晋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8
浏览量:1096

上海市“联建公助”建设住宅试行办法

沪府发(1984)68

第一条 为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是指在区城建部门组织领导下,由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利用各区私房比较集中的棚户简屋基地,联合各方面的人力、物力,翻建多层或高层住宅后,再以优惠补贴的价格,出售给原来的私房户和建设单位职工。?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的领导,负责审核本区城建部门提出的“联建公助”建设住宅方案,批准拆除建设基地范围内的原有房屋,监督和指导区城建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办事。?

第四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改建规划,尽可能成街成坊地进行,不得见缝插针。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地段和近期重点改建地区组织“联建公助”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来实施。?

第五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纳入市计委批准的系统单位自建住宅计划的,按自建住宅规定办理。竣工数统计入自建住宅数内。?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不纳入市计委批准的系统单位自建住宅计划的,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公司或局)批准,批准文件报送市计委,抄送建设银行。建设资金和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自筹解决。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接受监督。竣工数单独统计,不纳入自建住宅数内。?

第六条 建设基地在市批准的非重点地区改建规划范围内的,由区城建部门审核发建筑执照。建设基地在市批准的地区改建规划范围外的,由区城建部门提出改建方案,报市规划局审核。市规划局必须在一个月内审定,逾期未予批复的,区城建部门可以核发建筑执照。?

第七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上海市建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按照设计图纸和建筑执照施工。不得擅自扩大翻建范围、变更图纸或改变使用性质。?住宅竣工后,建设单位应会同房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住宅,方可出售使用。?

第八条 “联建公助”建设住宅需要配置的公共建筑、绿化和街坊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区城建部门向市计委编报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由地方财政投资。街坊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需要增设的知青商业点,由经营单位按建筑实体成本投资。?

第九条 拆除私有棚户简屋,应参照市房地局规定的估价标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房主。

拆除夹杂在私有棚户简屋中间的零星旧公房,经区城建部门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征询房管部门意见。凡新建安置房屋产权按国家规定交给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不另行补偿。否则应按照市房地局规定的估价标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拆除其他单位房屋的,由建设单位与被拆单位在区人民政府主持下,参照《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协商办理。?

第十条 “联建公助”住宅出售以建筑面积计算,按建筑实体成本确定出售价款。售给建设单位职工的住宅,个人承付出售价款的百分之六十,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承付的价款最高不要超过一百二十元,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补贴,售给被拆私房户住宅,不超过原居住面积的,个人承付出售价款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建设单位补贴;超过原居住面积,其超过部分按售给建设单位职工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售给被拆私房户的居住面积,一般与其原居住面积相等。原居住过于拥挤的,可酌情增售面积;原居住过于宽敞的,在自愿基础上可适当减售面积,减售部分,可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出售价款三分之一的补贴。

被拆公房或私房中的原承租住户,原则上参照私房户售给住房。

被拆私房户中属于私房落实政策的占房对象,应视同原私房户售给住房,所需补贴费用向其工作单位结算。?

第十二条 个人承付的购房价款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期付清。分期付款的,首次必须交纳应付款的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经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订立还款协议后,由购房人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逐月代扣代缴。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为五年,准予延长的,延长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所有权属购房者所有。分期付款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须待应付款交清后,房管部门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四条 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可免征契税,自交付使用之日起免征三年房产税;土地使用费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个人购买的“联建公助”住宅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十六条 “联建公助”住宅的管理,在房屋所在地区街道和房管部门指导下,由住户自行组织起来实行民主管理,严禁乱拆乱建和占用公共部位。“联建公助”住宅的修理,在出售后两年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于施工质量问题在竣工交付使用一年之内由施工单位负责)。两年以后的日常维修,室内部分由住户自行负责;公共部位和外墙、屋顶、上下管道等,可委托房屋维修队承包,费用由住户按建筑面积分摊。房屋所有人应按月预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四分的修理费,专户存入银行,以备需要。?

第十七条 对经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批准拆除房屋、但坚持无理要求拒不搬迁的被拆除户,可按照《上海市拆迁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区城建部门分别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赔偿经济损失、拆除违章搭建部分等处罚,强制拆除违章搭建部分以料抵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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