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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连续与员工签订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利还是弊?
来源:周海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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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出于各种原因的考虑,选择一年一签。现就这一操作中存在的利弊简单分析如下:
以往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合同来达到解除合同且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但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优势已不存在。通过对现行《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即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明确,除非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用人单位依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签订情形中,第14条中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条实际上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选择续签合同,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处如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并没有主动选择权。故如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最好要求并留存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及签订的固定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再次,选择连续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亦是一定的挑战。除需注意留存相关合同等档案材料外,如果员工人数众多,还应注意每个员工的合同期限,确保及时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如劳动合同期满,又未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即符合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实践中也都予以支持。如该情形持续超过一年,则亦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员工有严重的违法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出现的,单位依然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选择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尽量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及岗位要求,适当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并且尽可能委托专业律师帮助对相关单位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对实际操作中辞退、解除劳动合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征求专业的应对意见,更好的预防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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