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莉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否都构成犯罪?
来源:陈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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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是一名初中生,一天放学后骑自行车从学校往家走,在丁字路口被一辆夏利车撞倒,造成面部挫伤,脑震荡。夏利车司机夏某某见小陈满脸鲜血,停顿了一下,一脚油门就跑掉了。过了一会,小陈自己爬起来,一瘸一拐的走回家,他的妈妈见状吓了一跳,问清缘由后,带着小陈回到事发地寻找痕迹,并报了警。

事后,小陈的妈妈找到了我们,说司机已经找到了,证据也都全面,完全可以认定就是该车肇事逃逸,只是,虽然小陈受伤不太严重,但是小陈一家仍然很气愤,问是否可以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并且,他们也不清楚小陈的医药费等实际损失该怎么处理。

律师对小陈一家的问题进行了逐一的分析:

首先,关于肇事方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肇事方具有下列情形,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由此可知,肇事方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小陈重伤以上的严重后果,也不具有上述第二点所说的那五种情形,因此,肇事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关于小陈因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由于机动车方肇事逃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肇事方应当支付小陈因为交通事故受伤而产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因为此次事故造成自行车受损的财产损失,以及相应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机动车方由相关的保险公司承保了交通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该方逃逸的行为,违反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约定,因此保险公司方有理由拒绝赔偿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那部分赔偿数额。但是,交强险部分还是应该理赔的。所以,小陈由于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其余费用由肇事方承担赔付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肇事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逃逸行为导致的商业第三者险拒赔的民事赔偿责任却不得不承担。

从法律上讲,交通事故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导致的侵权行为,按照过错的程度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可。不可因为一念之差就逃离现场,保护现场证据,报警,救治伤员本就是出事故后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事故各方保护自己和他人权益的最好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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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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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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