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欣律师亲办案例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归属
来源:赵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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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第一步要做的是区分父母出资购房的时间、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父母出资购房的出资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因素来确定该房屋所有权的最终归属。

①: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该笔购房款视为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的这一方子女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只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否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并将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而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任意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一方父母以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时,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显然,该不动产所有权应属于 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的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仍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 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并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④:以子女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属于接受该出资子女的婚 前个人财产。如果该出资发生在子女结婚后,则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 动产,不管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⑤:夫妻双方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一方父母名义下参加房改的房屋,如果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 以作为债权处理。如果房改房已经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可视作一方父母放弃对房改房中因自己参加房改以职级、年龄、工龄等抵扣所享受的福利而对于夫妻双方的 赠与,即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则视为父母对子女的一方赠与,即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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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欣
  • 执业律所: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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