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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某被错拘案的点评分析
来源:李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4
浏览量:419

对张某被错拘案的点评分析

20164月份,广东省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驾驶车牌为“京××”的某路虎车将他人打伤后逃逸。425日,内蒙古男子张某被北京警方抓捕并移交广东警方,其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张某家属认为广东警方抓错了人,并向检察院及警方提交了其不在场证明。刑拘15天后,59日晚上近11时,张某因检察院不予批捕被释放。

就本案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本律师做如下点评分析:

一、警方拘留张某是否合法?

律师认为,故意伤害案发之后,警方根据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的车牌查出该车所有者为张某,之后调出张某的照片,经案发现场目击者混合辨认后,确定张某为犯罪嫌疑人,并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上网追逃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规定:“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因此,警方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符合法律规定。

二、警方错误拘留后是否应对张某给予国家赔偿?

对于刑事拘留,我国采取的是 违法归责的原则,也就是说,违反刑事诉讼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拘留措施,但是超期拘留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需要予以赔偿。本案中,警方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是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即便查明确系错误拘留,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但在实践中,对类似张某的情况,侦查机关一般给予适当补偿。

三、案件如何处理?

有人认为,此案应做撤销案件处理。本律师认为,此观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对该案件继续侦查。”据此,警方应当对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终止侦查,并对案件继续侦查,而不是撤销案件。

四、本案反思

纵观本案,警方之所以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关键证据是多名现场目击人员的辨认笔录。本律师认为,辨认笔录作为主观性较强的一项证据,容易受到客观环境及辨认人心理因素的影响,在缺乏其他证据有力支撑的情况下,应当审慎采信和使用,应更多作为侦查线索来处理和对待。

一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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