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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条与欠条的区别及书写注意事项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量:555

在日常经济生活往来中,人们往往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重要区别的。下面就二者的区别和书写注意事项简述如下:

一、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及其相应法律关系不同:借条一般反映为法律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条则是借款合同的凭证;而欠条则是往往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是一种比较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形成的原因一般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4、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1)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第一次提出前不受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这一要求必须在出具借条之日起20年内提出;其诉讼时效是从第一次要求债务人还款之日起计算的。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的诉讼时效都是从规定的还款期限起2年内起诉主张权利。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5、举证责任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的书写注意事项

鉴于,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因此,欠条、借条的写法应当注意。

1、借条或欠条的内容应该完善:一张完整的欠条或借条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借款(物)、欠款的原因;

(2)借款、欠款的准确数额,借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应用大写表示;

(3)借款(物)的归还时间、欠款的付清期限应明确;

(4)违约责任要写清楚,如利息等;

(5)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2、字里行间应当紧凑,不能留有多余的空间。

3、一定要搞清借款人或欠款人的真实身份,最好留下借款人或者欠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在借条和欠条中体现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4、签名应当真实,应当当面书立,防止借款人或欠条书立人用其他人来签名,最后拒绝承认借条。

5、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分歧的语言,简洁和语义单一的借条才是最标准的借条。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计”、“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条:“A借B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A借了B的钱还是B借了A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借给B壹万元”或者“A向B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6、还款时间直接关系到诉讼时效的问题,需要注意写法。

7、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签章,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8、数字一定要有大写。可以只写大写的数额,最好是大小写对应,这样就不容易被修改了。如果只写阿拉伯数字1234567890,很容易被添加和修改。再有就是技术层面的注意事项了:举例说“130000元人民币”,尽量不要写成“拾叁万元人民币”,而要写成“壹拾叁万元人民币”,目的也是为了防止被修改成“X拾叁万元人民币”。

借条和欠条的范例

今借到 ***(身份证号:***********)人民币****元整(用于**********),****年**月**日前还清(还款期限可以不写)。

借款人(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

说明:他人向您借款,他给你打借条,不是你给他打借条。这个借条最好是由他自己写。他自己若是实在不会写,应该找别人写,不能你替他写,因为这借条是在你这存放的,如果是你的笔体,以后他说你有填写或改动,你就说不清楚了。千万不要替他写,切记!

欠条

因买到***(身份证号*********)的**产品,总价款10万元整,已付9万元,尚欠1万元于今年十月十日前付清。每拖延一天,愿意按照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利息。

欠款人(签名):***(身份证号:******)

****年**月**日

三、瑕疵借条和欠条的补救

你是否遇见这样的情况:有时欠条上没有写明出具日期,或者没有写明欠的谁的钱,或者虽然约定还款日期却没有在欠条上体现;有时出具欠条的背后其实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因为婚姻家庭纠纷而不得已出具的;有时写欠条是因为被胁迫、被欺骗、被诱导等原因而出具的;……等等。碰到这些情形,该怎么办呢?

1、对于条据内容和形式欠缺的补救:

一种方法就是事后以书面形式补正。让出具人对不完善的事项再出具一张《说明》、《补正》或者《证明》等对错误、欠缺或者遗漏的事项作以补充,或者重新出具一份内容完善的条据,作废掉原来有瑕疵的条据。另一种就是权利人主动补救。如果出具人不愿意再出具这样的书面材料,权利人就要收集其它证据去完善这些不足,比如对双方谈话、对话作录音,对能够反映实体关系的其他证据注意收集和保存等等,以防不测。

2、对背后另有原因的条据的补救:

这样的条据在出具时往往是在“权利人”的要求下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所为,事后出具人认为对已方不公,或者情况有变,或者本身就是出于儿戏而反悔。这种条据的补救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对方一般不同意补正并且已经有所防备,但也并非对此就束手无策了。事物的发生总要留下痕迹,真实的事实一定会有较多的证据可以取到并加以印证,而不真实的事实要成立其实也很难。所以碰到这样的情形其实应该满怀信心,收集尽量多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真实的情况,真实的事实,真实的法律关系,找出虚假事实的破绽和漏洞,找出对方真实证据与虚假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裂痕,中断证明链,坚决斗争到底,这样一来,柳暗花明的结果就离你不远了。

3、对受违法犯罪行为影响而无奈出具的条据的补救

对这种条据的补救除了依靠第2项当中的方式方法外,还可以向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报案,是治安案件的就立治安案,是刑事案件的就立刑事案。当然对于这类案件到底是否真的违法犯罪,司法机关在把握尺度上,各地偏差很大。即使同是一个地方的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的不同的办案人员往往也是争论不休。这主要是根源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模糊,可操作性差,而且还有几个不利于立案的内部规定: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等,致使司法机关在追查这样的经济犯罪时畏首畏尾,担心深陷泥潭不能自拔,要想彻底改变这种局面需要从立法根源上入手。

以上是管律师有关借条和欠条的一点浅见,希望能够给读者以有益的启示,不妥之处望读者斧正。总结几个字:区分条据须细心,开据条据加小心,条据出错莫担心,积极补救放宽心!

四、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的返还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4326,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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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金龙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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