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性别:女,汉族,2007年9月4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76年3月22日生
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身份证号:
电话:
被申请人一:,性别:男,汉族,1958年3月27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黄浦区
电话:
被申请人二:,性别: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生
身份证号码:
住址:上海市
电话:
申请执行依据: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所作出的(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请求:1、执行上海市 房屋5/9的产权份额过户到申请人名下;2、执行两被申请人分别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3467元(共计6934元)。3、本案执行费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两被申请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了(2015)黄浦少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如下:一、申请人对涉案遗产(上海市 101室房屋)享有5/9份额,两被申请人各项有2/9份额;二、两被申请人各向申请人支付诉讼费346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但两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申请人办理上述遗产房屋的产权登记事项变更手续也拒不支付应承担的诉讼费。申请人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