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锦章律师亲办案例
从承办的几起青少年犯罪案件浅谈其原因和预防
来源:施锦章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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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四名被告抢劫杀人案、何某等八名被告盗窃案、王某等四名被告伤害致死案和于某等七名被告伤害致死案......这是我承办的几起青少年犯罪案件。被告当中年龄最大的23岁,最小的16岁,多数未满18岁。当他们还没有初中毕业就放下“沉重”的书包,离开家乡农村和父母,来到举目无亲的城市,在没有能力解决基本生活需要和所谓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他们铤而走险,踏上了一条悔恨终身的路。他们有着和同龄人一样的体格、活力,对前途有着美好的憧憬。看着他们要用青春的汗水洗涤心灵的污渍,要用重新学习换起对明天的希望,深感可惜,于是想从这几起案件中浅谈一下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和预防措施。

缺乏良好教育;不能适应城市生活;交友不慎;自我控制力低是他们犯罪的几个原因:

一、家庭、学校和社会对青少年的教育不足,对他们形成错误人生观的影响较大,也是他们犯罪的知识因素。家庭难以对子女进行良好的教育。被告人少年时期都是生活在山区农村,父母要么都是种地种田,要么一人外出务工,含辛茹苦,缩衣节食的供子女生活、上学。父母的文化程度很低,有的是文盲,不可能对子女讲很多人生大道理,也缺乏对子女的良好教育方法,能让子女上学是父母对子女的最大教育了,父母把教育的希望放在学校,至于子女学习成绩的好坏则无力问津。学校对这些特殊学生的教育不够重视。你在一天学校,老师尽一天责任,犹其是对差生(涉案被告大多成绩不好),长此以往这些他们就不愿意学习。有的学校看重升学率,为了提高升学率,有的学校往往把那些学习成绩差,犯过错误的学生视为异端,教育方法简单粗暴,有的干脆以除名、开除了事,使这部分学生带着某种抵触心理,使他们对自己的前途失去信心,从而自暴自弃,过早的离开了对他们一生影响至关重要的学校。随着子女渐渐长大与父母之间在学习与工作,靠父母与自立生活的矛盾突出,最终都有爆发的一天。我承办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杀人案,被告父亲只是对他说,每天在外打工挣钱供养你,你还不好好学习,不做家务,被告说以后不要你管了,此后,父子是在法院开庭时才见了面。这种矛盾的第一个反映就是青少年离开家乡父母,来到城市过早的进入社会,有的15岁就来到省会昆明。在城市他们成了“自由”的小鸟,社会教育鞭长莫及,能否洁身自好完全看他们最缺乏的自觉性、自律性,在这个阶段对青少年的社会教育几乎是空白。一个知识不足又没有社会经验的青少年很难明辨是非,有的甚至把违法犯罪看作是无所谓的事情。

二、不能适应城市的工作、生活环境使他们有较强的自我改变心理,这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因。当这些青少年来到城市,被高楼大厦、车水马龙、新奇玩具、名衣美食所吸引,而他们要解决衣食住行都很困难,更不用说在城市立足。首先一般的工作难于满足他们在城市的生活需要。劳动力的大范围流动增加了外出务工的困难,外出务工经商的青少年有工做,有钱挣还好说,一旦无工可做,无钱可挣,就极易受不良倾向的影响,为图财谋利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其次、城市某些不良因素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诱发作用。任何时代的社会都不可能是至清至纯的社会,犯罪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缩影,城市的某些不良对青因素对少年违法犯罪起着很大的诱发作用。一些人糜烂的生活方式和挥金如土的价值观念把他们原已失衡的心理推向了顶点,他们十分羡慕和渴望享受有钱人的生活,但是,青少年大都不能经济独立,更无力过大款那样的生活,这时那些社会阅历浅显,思想欠成熟、稳定的青少年则极易被社会浊流所侵蚀,这样势必会产生一些因经济条件满足不了个人物质欲望而去偷、盗、抢、骗。

三、交友不慎,讲江湖义气是导致他们犯罪的感情因素。这些青少年离开家庭,在城市举目无亲的人海中,渴望朋友,渴望友情,他们通过上网交友,老乡介绍交友,有很多是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形成了朋友圈。他们同吃、同玩、同住、一同花钱,当甘尽苦来时,只要有一人提议他们便揭竿而起,铤而走险。我承办的一起盗窃案,甲从农村来到昆明在网络上认识了乙,因钱用完又不敢向父母再要,乙提出去偷电动自行车,甲不假思索就同意。在作案时乙逃跑了,甲被群众和警察抓获,甲甚至连乙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承办的一起伤害案,钟某到小区值班室里面将已经睡觉的被告喊着出来,结果他们使用钢管、木棒将丁某打伤,另一人也被打伤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之所以要出来参与打架的原因,是因为平时他们在一起玩的好,不出来面子上过不去。

四、遇事不能明辨是非,缺乏控制,不计后果是青少年犯罪的认识因素。 例如,何某等八名被告从20113月到同年6月,在昆明市和会泽县城盗窃作案九起,涉案金额近20万元,九起案件在目的、对象、方法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凌晨,被告人开着轿车在昆明市区寻找目标,看到小型轿车停在路边,便由一人前去查看车内是否有财物,当发现有箱子、包包等物品时,便作好分工,用专门工具划开车玻璃将财物盗走,将物品变现后挥霍,如果不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还会继续作案。又比如,2011820晚上12时许,王某等四被告,喝酒后在路上遇到七八个人,骂了对方引发双方打架,用棍棒朝对方的一个男子肩部、背部、头部打,被打的男子头上、脸上都是血,因抢救无效死亡。

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一代社会主义新人,事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使青少年的身心得以健康成长。对青少年要家庭尽责、学校不弃、社会关爱。

从家庭而言,一是、明确养育子女是父母的责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永恒的,从子女出生来到世间,父母的一生就肩负着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义务,如果这种义务受到破坏将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作为父母对子女一定要树立牢固的“抚养长大,教育成才”的养育观。媒体报导有的父母因感情纠纷便拔腿走人,抛弃子女,不闻不问。有的父母仅仅因生活面临困难也是如此。上述案件中有个被告才15岁,父母就将他推入社会。这些做法即违法也是违反伦理的,应该坚决杜绝。不论富贵贫贱,顺境逆境要让子女感受到父母是最亲的人,家庭是他们永远的港湾。二是、父母要与子女平等交流,这是青少年心理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现在的青少年多半是独生子女,诸多原因使他们不愿向父母诉说自己的烦恼和焦虑,将自己的内心世界封闭起来,渐渐地产生了一种畸形心理,父母是孩子的最初语言、情感交流对象,父母适度关怀可使孩子的身心得到满足,获取足够的情感沟通。三是、莫让孩子过早的离开父母进入社会。社会即是青少年成长的天空,也是他们折翅受伤的场所,社会的一些现象是青少年犯罪原因之一就是证明。四、寻求组织帮助。要注意孩子思想和行为的变化,当孩子出现讨厌学习、不想在家,乱交朋友,做了坏事时,不要用打骂的方式简单处理,避免子女产生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正确的做法是依靠学校、村民委员会、司法部门妥善处理,目前,这些组织都有负责对青少年帮助教育的人员,依靠组织是个很好的办法。

从学校教育看,中学肩负的责任是重中之重。其一、要高度重视对特殊学生的教育。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摇蓝,如果放松对差生的教育,也会培养出“害群之马”,人才固然会帮学校贴金,罪犯也会为学校抹黑。不应该为片面追求升学率而重视好生,更不应该放弃差生。其二、要有专人负责对差生的教育工作,学校面对的都是青少年的教育,很容易忽视这个事情。最有利于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机构就是学校,学校知道一个年级、一个班、一个组、甚至一个人的情况,对那些成绩不好,有思想问题,家庭困难,做事出格等的学生要专门研究,定人、定事、定责、定果给予解决。有的青少年东窗事发,有关组织到学校了解该学生的情况时,学校还说这个学生平时很好,成绩也不错,这说明学校对青少年的关心、研究不够,当然也就谈不上采取预防措施了。第三、加强法律素质教育。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据广州市对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状况的调查显示,21%的人认为江湖义气重于法律,46%的人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这说明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教育已刻不容缓。学校教育是关键,作为青少年吸收知识和获取信息的主要场所的学校,承担着教书和育人的双重任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时应把法律素质教育作为主要教学内容之一,将法制教育融入素质教育中,让青少年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使他们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及违法犯罪的后果,从而达到青少年知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总之,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的重要时期,学校教育任重道远,希望学习能够交给他们基本的辨别是非,抵抗“病毒”的能力。

社会教育是比较困难而又必须的预防措施。当青少年已经失足,政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能够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当青少年刚刚离家出走来到另地,游走于犯罪边沿时期,社会对他们的教育就比较困难,在这个“危险期”如何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已经超出了我写此文的范围,只有供有兴趣的人士去探讨,但我认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不应该留下空白。拙见一是、掌握他们的动向。户籍地基层组织要了解他们的去向,居住地基层组织、接收单位要清楚他们的情况,由专门组织进行管理。二是、适时开展有益其身心健康的活动,让他们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三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具备工作条件的可以介绍就业。四是、对无学校、无亲戚的未成年人由户籍地组织进行管理。五是、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应切实做好预防工作,比如经常深入中小学开展普法工作,结合典型案例宣传法律知识,对有不良倾向的青少年实行跟踪预防,发现有犯罪迹象及时教育矫正等。

公安部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青少年犯罪呈现上升趋势,1991年青少年犯罪数为33392人,到2004年为70086人。青少年犯罪占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也在上升,1998年为10.7%。特点是城市化、团伙化、暴力化、严重化。对青少年的预防措施应该形成学校、街道、村庄和司法机关共抓共管的机制,更好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

刑辩律师施锦章

作于二O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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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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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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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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