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亲办案例
产证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量:283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2013-08-0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了设立房屋租赁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房屋概述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号八层办公大楼,八层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物业为:毛坯办公用房,土地为国有,规划上属办公。
1.2该房屋拥有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号。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告知乙方该房屋             (已/未)设定抵押。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须将租赁的房屋作为(办公、公寓) 使用,并遵守国家经营许可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超出以上租赁范围,须经双方《补充合同》确定。
三、租赁期限
3.1租赁期限为 拾 年,自201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止。
3.2甲方给予乙方4个月的免租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3承租房屋的租金起算日是2014年1月1日。
四、租金、押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付款方式
4.1该房屋租金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0.6元/㎡/天;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为0.63元/㎡/天;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为0.66元/㎡/天;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为0.69元/㎡/天;
4.2租金按365天计算,具体如下:
年 度 租金                年租金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653742               217914元
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686427元             228809元
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 719115元             239705元
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 167067元(8个月)

4.3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收款人:   ,开户行: ,帐户: ,以银行划账方式支付;每 季度 支付一次,下期支付租金提前10天支付,实行先付后用原则。逾期缴款的,每日收取应缴款总额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租金不含税,税收由乙方承担。
4.4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5000元作为房屋押金,该押金在乙方退房时,无息返还于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扣除该押金。
4.5物业管理费:乙方自免租期起至租赁合同终止,承担全部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甲方与“   ”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至2014年12月31日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已复印给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为3.56元/月×平方米计算,由乙方承担并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或向甲方缴纳由甲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如乙方与物业公司经协商,有新的物业费约定,则按新的约定执行。2015年1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如乙方与物业公司协商后,由甲方、乙方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合同,如物业公司不予签订三方协议,则由甲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乙方则应根据新的物业约定履行。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承担,并履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责任,或向甲方缴纳由甲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否则视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4.6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按照“物业管理服务费”约定,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管理费,逾期30天缴纳,视乙方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4.7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基本电费等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支付。目前每层楼面的基本电费为1620元/月,在租赁期间,如遇供电局基本电费调整,乙方承诺遵守执行。如逾期15天缴纳以上费用,视乙方违约。
4.8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合同三天内,乙方应支付押金、季度租金共计人民币69479元。
五、乙方的权利义务:
5.1乙方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但装修方案须报甲方备案。乙方承诺装修和承租期间如损坏电器系统、给排水系统、房屋结构等承担修理与赔偿责任。如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5.2 乙方应按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应付费用。
5.3在租赁期间应爱护甲方物业,不得擅自损坏、破坏该物业,如乙方过失导致物业损坏,应负责赔偿。
5.4 乙方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对外出租收租。对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协议,须报甲方备案,但签订协议期限不得超过主合同期限。
5.5乙方明确租赁经营的目的、性质、要求、困难和有关许可规定,届时在办理环保、消防、工商等有关部门的证件及相关手续时,甲方应予配合,提供相关材料。如在办理以上证照碰到困难或难以完成时,责任由乙方承担。
5.6 乙方应按时缴纳物业费、基本电费、水、电、煤等费用,如逾期15天缴纳,责任由乙方承担。
5.7在租赁期限内,乙方不按时支付下期租金,且因自身原因提前终止合同,除付清租金等全部费用之外,乙方应主动将出租的房屋腾空,交付甲方验收,并没收押金。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6.1 甲方负责支付该合同前的物业费、水电费、通讯费等一切费用。
6.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
6.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情况。
6.4 甲方负责该承租房屋及其涉及的公共部位、设施整修的一切费用。
6.5在乙方支付该房屋租金的期限内,甲方不得将该房屋租赁给第三方使用。如在签约前,甲方已经出租于第三方的房屋,需在第三方的同意下,可将权利义务一并转与乙方,并办理该房屋交接手续,反之乙方必须维持到第三方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日。
七、乙方的违约责任
7.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7.2 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7.3 逾期 30  天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逾期 15 天支付基本电费、水、电、煤等费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的,除应全部付清甲方的租金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外,甲方还应没收乙方押金,同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设备归甲方所有,可移动的设备归乙方所有。
八、甲方的违约责任
8.1甲方提前终止合同,应按照终止合同之日起前一年租金,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须在乙方转租给第三方合同终止,无经济纠纷且已将房屋腾空并恢复原状交付甲方后),但乙方转租给第三方房屋因甲方提前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须由乙方全部承担。
8.2甲方擅自在双方租赁合同签订后,转租给第三方时,应按照终止合同之日起前一年租金,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九、租赁房屋续租、归还及合同的解除
9.1 在租赁期内,如甲方需要将承租房屋的产权对外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9.2 租赁期满,如乙方需续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在同等租赁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甲乙双方应对租金(以同楼租金为参考),续签期限等进行协商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9.3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应于合同终止之日前将承租房屋恢复原状,室内清扫干净、物品搬迁完毕,并将其交还给甲方,且不得破坏承租房屋内的装修等固定设施部分、但乙方投资的空调等可移动的设备乙方可以搬离。
9.4如甲方提前退租或租赁房产权转让,接受方同意按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应视甲方无违约责任,乙方必须同意《房屋租赁合同》的变更,同时甲方承担因变更合同及工商等手续的费用。
9.5解除合同约定:
1、乙方租金、物业费超过一个月以上未付的;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
乙方的安全;在租赁场地内从事违法乱纪事行为的;该办公楼违反本合同租赁用途的。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
承担责任。不可抗力系指 “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3、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地方政府需统一使用该土地,双方均须无条件服从,本合同自动解除,乙方应交纳的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货物搬离移交房屋日止),多退少补,在乙方结清了所有费用后,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剩余租金和押金,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拆迁,对装修的补贴或其他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原则归乙方所有。
十、其他约定
10.1如在租赁期间内,乙方与负责管理该物业的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高桥物业发展公司)发生纠纷须诉讼的,届时甲方予以配合(包括以甲方名义起诉、应诉、提供相关案件材料)但诉讼后的利益以及负担均由乙方承受。
10.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到房屋当地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
十一、合同争议
11.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或增加《补充合同》于以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补充合同》、《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本合同标明的双方联系方式、账户信息均为有效信息,一方变更不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按照此信息所为的相关民事行为均有法律效力。
11.4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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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
签订地: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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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金龙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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