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亲办案例
消防安全责任书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量:355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消防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参照国内和上海市名开发区的通行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 进行农副产品展销所涉及的安全生产事宜,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称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协议。本协议作为场地租赁协议不可分割之附件。

第三条 乙方承租房屋主要用于 展销农副产品 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明确安全责任区域,租赁方负责租用范围的安全。

1、乙方租赁使用区域参照租赁协议;

2、公共区域由出租方按相关规定,谁的工程、设备、人员、车辆等谁违规谁负责;

第五条 实行安全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人:

乙方需制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乙方安全责任人应与甲方负责处理安全问题的人员经常联系,反映安全问题。

第六条 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乙方单位应制定相关展销安全操作制度。

2、每天要有安全检查,包括夜间检查。发现隐情及时报告,发现事故要及时报告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并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 针对本单位和本区域特点,定期对所属员工进行防火、防盗、防生产事故的安全宣传教育。

第八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置安全设备和相关安全标志:

1、乙方应在其经营场所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灭火器等)。

3、在工作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志。

4、定期组织人员对安全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易燃、易爆、有毒物及其他危险品管理制度:

1、本经营区范围严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及其他危险品生产、堆放和存储。

2、在展销中中所需少量的机量的机油、汽油、酒精、油漆等及压力容器设备设定专管区、专管员并配置相应的消防灭火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条 按国家和产业相关施工标准,对租用区域的电气设施、燃气设备、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进行安装和管理:

1、供电线路作业,严禁无证操作或带电施工。

2、所有供电必须安装相应保险器,严禁超负荷用电。

3、电器安装和配置必须按规范操作,严禁违规作业。

第十一条 确保区内车辆行驶安全和加强停放管理:

1、各单位按租赁协议明确的停车数量和停车位泊车。

2、外来车辆停放需门卫同意,并缴纳停车费。

3、各单位超出范围的车辆停放需另外计费。

第十二条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志。

第十三条 加强所属人员管理:

1、乙方要确切掌握住宿和过夜人数量和人员结构,发现违规违法人员的住宿要及时报告本单位专门负责人。

2、设定专门管理住宿人员的安全负责人。

3、对生产职工和住宿人员作用电器设备、燃气设备等做出明确规定和要求。

4、严禁外带非所属单位人员留宿,严禁在本厂区租赁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5、对各自所属人员进行防火、防盗事故教育外还要防刑事犯罪教育,防止各类刑事案件的发生。

6、保证本承租场地内不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禁止员工使用电炉等功率大的用电器以及明火。如因火灾、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甲方的损失,也一并赔偿。甲方提供15千瓦的用电量,乙方可在其用电范围内使用,电费按照1.26元/度计算;水费按照4.1元/吨。租期期满后一并结算。如乙方超负荷使用,自行承担责任。乙方需监督商户,杜绝使用液化气瓶、大功率电器,如发现有使用者,甲方有权罚款乙方1000元,并没收液化气瓶,并终止本合同。另乙方如需接线用电的,不得将电线裸露在外,须将电线穿管。乙方违反规定,造成被消防部门处罚的,由其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通报制度,定期对新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规范,定期共同主动请公安、消防、生产安全等政府管理部门人员上门检查,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到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各方面的安全措施落实。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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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金龙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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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金龙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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