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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XX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答辩状
来源:李永尤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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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同居关系抚养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人:容XX,男,汉族,住址:广东省阳东区东平镇。

被答辩人:梁XX,女,汉族,住址:阳东区北惯镇。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同居关系抚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关于抚养费数额,答辩人认为应当不超过400/月,被答辩人要求没有依据。首先,从答辩人方面来说,答辩人平时出海打渔,由于经常没有被雇佣出海作业,月平均工资只有1200/月。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应当按月平均收入2030%,即最多360/月,支付梁X宜的抚养费。其次,广东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2245.6元,农村居民的月平均收入为1020元,按最高30%计算是306/月,也是说,答辩人只需要支付306/月。最后,梁X宜的父母均是农村居民,她的抚养费如果按广东省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043.2元计算,则答辩人依法应承担5021.6元,即按418/月支付小孩抚养费。综合以上几点考虑,答辩人支付的抚养费应当不超过400/月为宜,被答辩人请求的1000/月和1500/月过高。

二、被答辩人请求的自2011326日至201397日的抚养费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不予支持。从被答辩人提供的《阳东县北惯镇卫生院住院病历》可证明,在梁X宜出生时,被答辩人就知道答辩人是梁X宜的父亲。在梁X宜出生后,被答辩人就应当要求答辩人支付其代支的抚养费,而被答辩人却怠于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拖欠的二年以前的抚养费,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庭不再予以支持。

三、对于梁X宜将来的抚养问题,答辩人建议由双方共同抚养,双方均无需支付对方抚养费。相比较而言,被答辩人抚养梁X宜存在以下劣势:第一,被答辩人是单身母亲,她本人平时需要打工糊口,难于抽身照顾好梁X宜的学习和生活;第二,被答辩人的家庭实际情况致使她的其他亲人难于帮助被答辩人照顾梁X宜的学习和生活;第三,梁X宜现在在农村生活,不能上幼儿园,将来只能在北惯镇东莺小学读书,接受的教育不可避免地较差。相反,答辩人抚养梁X宜存在以下方面的优势:第一,因答辩人现在没有子女,能悉心照顾好梁X宜,而答辩人的配偶也同意抚养梁X宜。第二,答辩人只有三兄弟姐妹,其中两个姐姐已经出嫁,答辩人的父母殷切希望并且实际上能够抚养教育好梁X宜,教育、照顾梁X宜的人员远比被答辩人多。第三,答辩人可以送梁X宜到东平镇的幼儿园和东平镇中心小学读书,能使梁X宜接受更好的教育。

居于以上原因,鉴于梁X宜已经由被答辩人抚养的现实,答辩人建议按如下方式共同抚养梁X宜:在上学期间,即星期一至星期五由答辩人抚养梁X宜,梁X宜上学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全部由答辩人承担;在星期六、星期日和节假日,被答辩人可随时接梁X宜共同居住生活,在被答辩人和梁X宜生活期间的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X宜是答辩双方的女儿,大家都希望她能生活稳定、安康、无忧无虑,能接受良好的教育,在将来有远大的前程。如果按答辩人的建议,能最大限度保障保护好梁X宜的学习和生活。希望被答辩人能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梁X宜的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答辩人建议的共同抚养方式抚养梁X宜。

四、如果被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建议的共同抚养方式,则答辩人只同意每半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而且为减少讼累,答辩人要求平时一个月有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在寒假和暑假每月有10天可以接梁X宜共同生活

此致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永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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