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亲办案例
大型商场租赁合同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0
浏览量:669

甲方(出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电话

乙方(承租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签约代表: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一事于 2011 07 25 日在签定本房屋租赁合同。

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声明:双方在充分沟通和谈判的基础上达成本合同所有条款,双方对于本合同的任一条款均已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不存在误解和歧义。

租赁房屋基本状况: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号

第二条   租赁房屋范围: 一楼:694平米 、二楼2106平米;(以实际现场测量面积为准)。

第三条   租赁房屋产权证明: 房地产权证 (见附件一)。甲方出租权证明:出租权证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本租赁房屋的用途为商用,甲方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系统、供电系统、大厦自带消防系统和电梯能够作为商场经营用途使用,并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方确认本租赁房屋符合乙方使用要求,并就租赁物基本状况向乙方出具《承诺函》(见附件三)。

第五条 租赁房屋抵押状况:1

1)无抵押;

(2)已设定抵押,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见附件四)。

租赁期限及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租赁期限自 2011 10 8 日起至 2020 7 31日止。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承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2800 平方米(见附件五:房屋平面图),计租面积为 2800 平方米,计租面积指租赁房屋内全部可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线水平投影计算,房屋内立柱、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卫生间、公共部位、层高在2.5米以下的面积不计租赁费用。(见附件六:计租面积确认单)

第八条 租赁费用包括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设备使用费、维修保养费、广告位使用费、车位使用费以及房屋租赁关系中乙方应交纳的各项税费等。

第九条    租赁费用中已含有物业管理费,甲乙双方应就物业服务事宜另行签定物业管理合同,不再另收费用。甲方指定其他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甲方应就该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由甲方向该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    租赁费用计算标准 元/ 天/平米,总计为 元/月, 元/年。本合同项下包括租赁费用在内的所有支付款项,均以人民币计量。

第十一条  租赁费用采用先付后用的形式按月支付,具体支付时间为乙方在前一期租赁费用期满前【】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期租赁费用。如甲方要求当期租赁费用支付额超过一个月租赁费用的标准,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但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超额部分的贴息补偿,贴息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超额支付部分的10%。

第十二条  首期租赁费用支付时间及方式为:在甲乙双方房屋交接完毕后十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的首期租赁费用,乙方在免租期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余下的50%首期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  甲方在收取租赁费用前2个工作日向乙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否则乙方有权延期支付租赁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直至甲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时止。

租赁房屋配套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租赁房屋配有停车位 3 个,面积: 60 平方米。(附件七:停车位置图)。

第十五条  租赁房屋配有房屋门头、楼顶、外墙面、门口、 / 等广告位。总面积 200 平方米。具体位置和尺寸: (附件八:广告位置图)。

第十六条  甲方对本租赁房屋配有的停车位、广告位享有支配权,乙方支付的租赁费用已包含停车位、广告位的使用费用。停车位、广告位使用方式由乙方自定,使用期与租赁期相同。

第十七条  乙方对其所租赁的房屋享有独家广告发布权。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妨碍乙方房屋门头和广告招牌的突显性、独立性的协议。

第十八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见本合同附件九。附件九所列设施设备均由甲方按本合同要求负责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九条  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 600 千伏安。乙方照明、经营需要供电量为每平米0.08KVA,中央空调需电量为每平米0.07KVA,总计需要电量为 350 KVA。如租赁房屋现有供电量满足不了乙方需求时,由甲方负责电量增容。甲方保证在房屋交付时电量达到乙方需求,增容费用由甲方承担。

能源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

第二十条 水电费的计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计费。乙方按国家规定的交纳时间或每月10日前交纳上月水电费用。乙方水电费的交付方式为: (2) 1)乙方直接交纳 (2)甲方代收 (3)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

第二十一条  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不另加手续费。在乙方交纳水电费同时,对于电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名头为乙方的供电局专用发票或税率为17%的增值税发票;对于水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应向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发票,甲方应协助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办理水、电用户的过户手续,并承担过户的费用;或提供普通发票,乙方在支付水电费时扣除税金(电费按照1.17扣除,水费按1.06扣除,例如1000元的电费,扣除税金后支付854.7元;1000元的水费,扣除税金后支付943.4元)。

如租赁房屋水、电户名已过户到乙方且有其它用户同时使用该水电户头的,甲方应负责收取其它用户应支付的水电费并在乙方支付当期水电费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提供收据。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该部分水电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代付水电费为标准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有权从下期应付租赁费用中直接扣收。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电损按各用户实际用电量占总用电量占比进行分摊,一并由甲方收取后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二条  空调电费计算方式: (1)

1)乙方单独挂表  (2)按定额 /年 (3)

第二十三条  冬季供暖温度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供暖方式: (1)

1)空调取暖  (2)集中供暖  (3)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供暖费计算方法: (1)

1)按空调使用的电费  (2) 元/供暖季(集中供暖方式的价格按当地政府公示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租赁期内,因租赁房屋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如营业税、城建税、占地费等。

房屋交付:

第二十六条 租赁房屋交付时间: 2011 10 8 日交付。

第二十七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 甲方的出租权证明合法有效;

  2. 房屋通过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

  3. 房屋空置;

  4. 本合同约定的设施设备齐全;

    (5)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争议、司法查封措施等)。

    第二十八条  租赁房屋交付签署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见附件十一),由双方授权代表书面签字确认。未有交接清单及接收确认单,或交接、确认单上乙方授权代表未签字或签署保留意见的,均视为甲方未交付租赁房屋。乙方任何行为包括进场装修均不得被视为乙方认可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租赁房屋。

    第二十九条  甲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条件的,视为未交付。甲方没有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交付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的,则乙方的免租期顺延,且甲方还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

    第三十条    乙方接收房屋前由双方实地测量计租面积,如实际测量计租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相差在3%以内(包括3%)的,双方以实际测量面积作为计租面积;如相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以实际测量面积作为计租面积,乙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全部款项并赔偿乙方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就租赁房屋支付的设计费、装修施工费等)。

    房屋质量保证:

    第三十一条  甲方承诺,本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楼梯、楼板和墙体的承重,楼板和墙体的防水性,电气的安全性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已经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

    第三十二条  甲方每三个月免费对租赁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定期维护、保养。甲方在定期维护和保养前三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将维护和保养的时间安排在乙方经营时间外或乙方认可的其他时间。

    第三十三条  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和使用时间应满足乙方经营需要。如该租赁房屋或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相关通知后,立即予以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情况特殊或者紧急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赁期内,因电梯(扶梯)、货梯、空调达到大修年限,甲方必须负责为电梯(扶梯)、货梯、空调进行大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否则乙方有权但无义务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的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内达到法定的报废年限或实际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予以更换,费用由甲方承担,更换的设施设备型号、规格、性能均不应低于原设施设备的标准。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保障该租赁房屋的供电、供水、通风,如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停电,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如该损失无法计算,则凡在营业时间内,每次停电每满一小时甲方赔偿乙方一日的租赁费用,每次停电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维护、修复租赁房屋、设施设备期间影响乙方营业的,应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

    双方为履行合同作出的保证与承诺:

    第三十七条  甲方必须在租赁房屋交付之前或交付的同时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双方确认任何文件均不能替代一次消防验收合格证的效力。在租赁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变化或政府部门要求,需整改、提高有关一次消防的要求、标准,则由甲方负责处理达到标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怠于处理,影响到乙方正常营业的,视为甲方违约。

    第三十八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证,并将本租赁合同依照相关规定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备案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甲方确认,除本合同约定外乙方无须再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保证金、押金、水电周转金等)。

    第四十条    在甲方享有出租权的同一建筑物中,甲方收取乙方单位面积的租赁费用应不高于甲方收取其他租赁方的单位面积租赁费用标准。

    第四十一条  本租赁房屋防碍第三方相邻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将乙方承租以外部分租赁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对因第三方装修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租赁房屋的其他部分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第三方,也不得自营与乙方相同的经营项目(包括家用电器、音像制品、通讯器材等产品的零售及批发等)。

    第四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免费使用该房所在大厦的公共部分,对于乙方需要在公共部分通行、搞促销活动的,甲方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四条  如甲方将租赁房屋的物业管理工作委托予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甲方应对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  乙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办照所需的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各种文件。若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致使乙方办照延误,应当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赔偿标准为:每延误一日应赔偿相当于10日租赁费用的损失。

    第四十六条  乙方自装的设施设备在安装完毕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乙方自装的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甲方配合。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对于乙方安装的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采取“来装去留”的原则折价留给甲方,由甲方按照15年折旧计算标准计算折旧后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  乙方有权对租赁区域进行封闭式管理,并进行封闭式装修。乙方装修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无论因何种情况提前解除或终止,乙方均不承担对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甲乙双方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使用对方的商标、商号、标识、名称等。

    第五十条    双方对本合同和合同谈判本身进行保密。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内容及知晓的对方任何信息。

    第五十一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乙方在实际使用租赁房屋时产生闲置面积,乙方有权选择下列做法:

    1)将租赁房屋部分转租予第三方,如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无条件承接乙方在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为出租方继续履行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

    (2)将租赁房屋部分归还予甲方,甲方应从原租赁费用中扣减相应租赁费用;

    (3)将房产全部转租予第三方,如甲乙双方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甲方应承接乙方在转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为出租方继续履行与第三方的租赁合同。

    第五十二条  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给甲方到期租赁费用中扣除甲方因违约而应当支付给乙方的迟延履行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房屋设施的修复费用及主张权利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乙方在扣除上述款项时应当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十三条  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变更后的主体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乙方并有权利指定乙方相关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乙方股东有持股关系的公司等)承接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甲方应予协助。

    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情况下,因租赁房屋及相关设施的质量问题而使租赁房屋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更换达到法定的报废年限或实际无法正常使用的的附属设施设备,并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不予以更换的,乙方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乙方选择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乙方有权自行更换相关附属设施设备,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从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中直接扣收。乙方选择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甲方交付房屋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梯等)的质量原因或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租赁费用的,迟延一天,应以当期迟延交付费用金额为基数,以万分之一为标准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金。乙方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超过30日,且在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交付租赁费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支付租赁费用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1个月的租赁费用,此赔偿为一次性的最终全部赔偿。如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甲方继续收取乙方租赁费用并开具发票的,则视为甲方放弃追究乙方违约行为(包括一般违约以及根本违约)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甲方迟延交付房屋,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三倍的日租赁费用,同时免租期自动向后顺延。

    第五十九条  本租赁房屋防碍第三方相邻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支付下期租赁费用直至甲方处理完毕相应事宜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担保为止。

    第六十条    如人民法院下达法律文书要求乙方协助执行应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用,乙方按法院规定协助执行即视为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了相应金额的租赁费用,甲方不持任何异议并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如甲方不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则乙方有权按照双倍的税负从下期应支付的租赁费用中扣除相应金额。在此情况下,如甲方停水、电超过6个小时,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等),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一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承租房屋考虑了该房屋具有的商业氛围。因此,如租赁房屋整体空置率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达到30%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从达到上述空置条件至上述空置情况不再存在期间,作为给乙方的补偿,乙方无须支付该期间的租赁费用。本条所谓房屋整体空置率达到30%是指乙方承租楼层所在房屋的整体使用率低于70%的情况。在乙方提出相应空置观点后,甲方不予认可的,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甲方不能提供的视为甲方认可空置事实。

    第六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甲方根本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等),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一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房屋达30日的;

    (2)甲方将乙方承租房屋的其他部分出租或出售给与乙方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类似的第三方或甲方自营与乙方经营项目相同的产品的(房屋整体性的判断依据以本合同所附附件为准);

  1. 因租赁房屋的产权、出租权、房屋用途、消防验收合格、房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存在虚假伪造问题;

    (4)甲方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及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空调、电梯等)累计达3次或无法正常使用状态达到连续24小时的;

    (5)非因乙方原因停电累计达3次或达到连续24小时的;

    (6)甲方债务纠纷严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

    (7)甲方单方提前收回租赁房屋的;

    (8)甲方发生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未改正的。

    第六十三条  甲方丧失租赁房屋的出租权导致本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等),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一年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合同已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    约定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合同未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一个月租赁费用金额为标准的违约金。

    第六十五条  甲方应保证乙方办理完毕二次消防验收合格手续。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但尚未到期的租赁费用(含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装修费、广告费等),同时向乙方支付以三个月租赁费用为标准的违约金。

    第六十六条  因本租赁房屋妨碍第三方相邻权或其他合法权益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或使乙方涉诉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以六个月的租赁费用为标准的损失赔偿金。

    通知

    第六十七条  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地址交付本合同约定各种文书、票据或发送通知:

    甲方:〔上海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邮政编码:〔              〕

    乙方:〔上海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普陀区               〕

    邮政编码:〔             〕

    第六十八条  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优先权

    第六十九条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乙方如要求继续承租,应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七十条    合同期内,甲方如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不可抗力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的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则应就其没有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可以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门前主路修路、修挖地铁、甲方或第三人进行装修等)影响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根据客流、销售受影响时间及程度向甲方主张要求减免影响期间的租赁费用。双方无法就减免额度达成一致前,乙方可暂停支付租赁费用,待双方聘请第三方审计确认受影响程度后,再按比例支付。如意外事件对乙方的影响时间超过半年或可以预见将超过半年,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同解除

    第七十三条  乙方以该租赁房屋开设门店,甲乙双方确认该门店每自然年的预估销售额为【】元(以乙方该店ERP系统数据为准),如该门店上一自然年的销售额未达到预估销售额,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十四条  乙方以该租赁房屋开设门店,此门店连续三个月经营亏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亏损数据以乙方提供财务数据为准。如甲方不认可乙方提供的财务数据,不应影响房屋的交接。双方在房屋交接完成后委托共同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审计报告证实乙方该门店连续亏损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则审计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如审计报告证实乙方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则合同依然解除,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补偿甲方一个月的租赁费用,该补偿为一次性的最终全部补偿。

    第七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合同可提前终止或解除。

    第七十六条  租赁期间,如遇政府拆迁或政府征用未到期的租赁房屋的(以政府部门拆迁正式公告为准),合同解除,甲方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该损失无法核算的,以一年租赁费用计算。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租赁关系终止的,自终止日起15日内乙方将自己的商品清理完毕并将房屋交还给甲方,该15日不计算租赁费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乙方物品。乙方已书面通知甲方接收房屋,甲方拒绝接收的,乙方可通过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方式腾退房屋,甲方对此不持异议。自乙方腾退之日视为乙方已向甲方交还房屋,租赁房屋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其它

    第七十八条  甲乙双方可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后签的补充合同为准。

    第七十九条  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但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第八十条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发生争议并通过协商或向法院起诉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继续行使其在本合同中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并不构成协议的组成部分,也不对条款的内容或解释构成任何限制或影响。

    第八十二条  本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租赁费用”均以当月应支付租赁费用为标准,无法计算当月租赁费用的,以上月支付的租赁费用为标准。

    第八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乙方的授权代表仅为乙方的总经理。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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