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在顺律师亲办案例
省律协关于向全省征集关于律师职业道德为主题的投稿——《律己之师》
来源:徐在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浏览量:443

律己之师

——一个律师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个人心得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徐在顺

在外国,我们被称为狡猾的蛇,在古代,我们被称为讼棍。所幸时光证明,所幸文明进步,在当代,我们是律师。而与这些称呼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因素当中,最为突出的莫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了。

为律之道,莫先得人,为律以德,人心向之,对于律师称呼的几经变换,便是人心基于道德做出的结论。大千世界,万象纷纭,德是人类在文明发展史上逐步抽象出来的一种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为人类社会普遍所接收,并用于规范自身和他人行为。律师的职业道德,作为某个特殊行业应具有的行业操守而言,则必然涵盖于德之范畴内。但是建立在律师行业基础上的这种职业道德,本来就受制于其行业本身,因此,德之于律师,便被赋予更高深刻的含义。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我认为应该是这两句话:尊重与顺应、捍卫与守护。

原苏联著名教育家凯洛夫说过:“感情有着极大的鼓舞力量,因此,它是一切道德行为的重要前提。”尊重与顺应的便是基于人类普遍情感对道德的要求,以至于似乎离开这层道德,任何一个人,任何一个行业,都是人类情感需要的异端。离开以人类情感作为前提的道德,人将不人,行业亦是邪道。律师职业道德,恰恰也是离不开它。

回头看来,成为一名律师助理,也有些时日了,我想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应该就是那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了。已是初冬,一大清早就跟着自己的带教陈主任启程奔赴我们市里一个县的看守所。在路上,得知我们即将会见的是一个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这个词在目下应该比之以往更为醒目,更为敏感,泛之四海,无不是口诛笔伐,大张挞伐。看守所,铜墙铁壁,一如既往地戒备森严。在履行完正常的会见手续后,我们如约见到了犯罪嫌疑人,也许在我们这个行业,我称之为委托人更为适宜。没错,眼前这个50多岁的老男人,就是我们的委托人。在告知我们的来历和目的后,从他眼里,有那么一瞬间,我能感觉到他似乎看到了救星和希望。也许一个多月的“围城”生活实在让他苦不堪言,我知道,那是一种对于失去自由的痛苦——不能与父母妻儿见面,不能看到铁墙外的天空。在详细地了解完案情后,我们进入谈话的最后阶段。当我的带教陈主任问道:“你妻子让我转告你,在里面要好好生活,不要担心家里,家里家外她会操持好,叫你不要担心。你有没有什么话要转告家里的,或者家里要不要打点钱给你接济下在里面的生活开支?”听到这个问话,他先是一愣,接着垂下了头,举止显得有些窘迫,他的手带着镣铐,一直放在身前的那张小桌子上,他下意识地摆了摆手,摇了摇头,说道:“不用,不用,不用给我钱,我在这一切都好。”我们也是初次会见,我知道,眼前的这个男人,应该很久没有听到关于来自家里的问候,他的以上举止,有的是对家庭的愧疚,有的是突然的感动。主任又继续说道:“那有没有什么疾病呢,我们看下能不能为你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就在这句话还没说完,他便哽咽了起来,指了指自己的脚,说自己的脚一直会痛,每每到夜里都无法入睡,他又说自己椎骨有问题,经常是无法正常坐立,我虽然无法体会脚病的痛苦,但我却能深刻体会到椎骨问题带来的折磨。说这些话的时候,他不停地擦拭自己的眼角,话音里一直带着哭腔。此刻,闪现在我脑海里的一句话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当我再次和他对视一眼之后,我顿时觉着自己的肤浅。

那一刻,我意识到,这个男人脆弱的一面,他的心理防线终于在被问及自己是否身体不适时彻底奔溃,就像一个犯了错的孩子。这就是感情的需要,他是一个渴望被关心,渴望被在乎,渴望被解救的孩子!这个情绪他一定压抑了很久,也许在看守所房间里的某一个深夜,他曾为此悄悄地抹过无数次眼泪!律师职业道德,在此可见一斑。身为律师,首先必须是一个社会人,一个社会人就必须具备社会大众所具有的基本道德品质,而关心他人,恰恰就是这种基本道德品质的内容之一。对于本次会见,我想我见到的不是一个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分子,我们的身份也不再单单是一个律师,或许我们又仅仅只是一个关心他的亲人或者朋友,在这个人生活不如意之时,给予他心灵的问候及关心,哪怕这种精神上的慰藉对于“铁墙”外的人而言,或许微不足道——但是对于他而言,却是非同小可。

如果说尊重与顺应的只是一种普世情感化道德,那么捍卫与守护的便是一种应该奉为信仰的灵魂化道德——公平与正义。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约翰·罗尔斯主张正义即公平,在其著作《正义论》当中有这样一段表述:“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就像真实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体制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每个人都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福利都不能凌驾其上的。”可见,公平与正义是一切社会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是法律追求的至高目标,是法律体制得以存续的灵魂所在,捍卫与守护它是律师的职业道德信仰。

有趣的是,在现实中,我们大众习惯了用好坏评价一个人的行为,乃至整个人品,就是说法律人眼中的公平正义与否被直接与大众眼中的“好坏论”相挂钩。每每对于某一大众极度反感的犯罪案件的报道,我们的社会就会出现一大批所谓的“正义之士”对此大肆讨伐,动则直接就地死刑等等言论层出不穷,甚至于我们的一些律师,为了一夜成名,不惜费九牛二虎之力利用各种媒体平台造势,煽动大众情绪,挑起司法机构与普通百姓之间的矛盾,企图通过干扰司法独立审判,达到满足自己一己私欲的目的。殊不知,用这种所谓的大众“通俗正义观”来操控一个具体的案件的裁决是多么的致命和不可取。如果我们的律师企图通过利用大众“通俗正义观”左右审判,那么,便丧失了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丝毫谈不上对公平正义的捍卫与守护,因为这些人在滥用公平正义观的同时,无疑是在践踏法律的尊严,漠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只会在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直至跌入犯罪的深渊,无异于自掘坟墓。

依照约翰·罗尔斯的“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的观点,结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而服务的理论,那么对于作为践行法律的律师而言,捍卫和守护公平正义无疑是律师职业道德信仰的基本内容之一。律师的职业特性就是“源之于律法,用之于实践”,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灵魂所在,如果连作为源头的法律灵魂都无法捍卫和守护,唇亡齿寒,那么,律师存在的依靠何在,意义何在?所以,捍卫与守护公平正义对于律师道德信仰而言,便如鱼水一般。

律师职业道德而言,尊重与顺应普世道德是社会人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捍卫与守护道德灵魂是律师行业本质所需。我们应牢固树立“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的意识,在职业道德方面严于律己,使自己成为自己的“律己之师”。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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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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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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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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