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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来源:刘会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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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生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用解答》的解读,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和标准为: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医院护理人员的实际收入为限。

4)交通费:以必要和实际开支为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6)被抚养人生活费:依照被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7)丧葬费: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财产损害赔偿

1)因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坏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损失。

2)犯罪行为损坏的财物所必然产生的经济损失,如修理费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有时候法律精神自身也存在微妙的矛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个人触犯刑法则由公权力予以惩处,作为受害人及其亲属,在附带民事赔偿中,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将使得受害人及亲属能得到的补偿微乎其微,从法的精神角度,公民处罚刑法,则应受应有惩罚,带有强制性,则也不已受害人及近亲属的意志转移,法律考虑的是对法益的弥补和对犯罪的威慑,从而忽视个体;但同时又让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作为量刑的一个参考,很是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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