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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解读

作者:周芳卫  更新时间 : 2016-05-06  浏览量:900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律师解读: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合同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主张合同权利的一方举证责任很大,不仅要证明存在事实合同,还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属于合同约定的事项等。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非因预约合同的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一方不得主张对方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该条款明确了合同不因出卖人不享有物权而无效。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律师解读:依照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与当事人手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合同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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