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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款出借人的几种错误做法

作者:周芳卫  更新时间 : 2016-05-06  浏览量:321


                            

一、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和收条。

由于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朋友,出借人碍于情面,双方口头约定借款部分内容,没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和收条,致使出借人不能证明借款事实存在,借款人以此可能否认借款事实。

二、金额过大,没有通过银行转让交付。

数额较小的现金出借,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都被认定借贷事实存在。但如果出借金额较大比如几十万元,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且有合理解释,仅凭借条不足以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了大额现金。因此,出借人在出借大额现金,应通过双方约定的银行账户转账方式支付,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

三、大额借款没有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担保不能。

因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是朋友,出借人没有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致使借款风险增大。更多的情况是,借款人承诺以其所有的某某不动产为借款担保,且给出借人出具书面承诺(担保函),但没有办理相关他项权证,出借人在诉讼过程中才发现某某不动产并不在借款人名下或其已出让他人。另外有必要指出的是,该项担保函并不能使得出借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四、没有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5、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出借人没有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内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以超过诉讼时效抗辩,出借人将丧失胜诉的权利。

                                    作者 周芳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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