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交易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种类
根据杨律师以往处理案件的经验,我认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杨律师建议大家在签约时,对上述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情形,都约定比较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不要遗漏。
比如就曾有卖家不迁户口,而合同中又没有约定此类情况的违约责任条款,买家也无法证实因此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最终导致无法实际追究违约责任的情况,就属于签约时遗漏的可能的违约情形。
二手房交易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实际上至少有十几种情形,我们前面适当归类后总结成为六种违约情形。但如果再进行归类,还可以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即上述归类中的第1、2两项;
第二类是根本违约行为,即上述归类中的第3项;
第三类是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即上述分析中的第4、5两项。
至于第6项该归属于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那只能看约定的具体情况了,在此就不多分析了。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1、2、4、5这几种非根本违约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是可以转化为根本违约行为的。
比如买家逾期付款和卖家逾期交房都属于逾期的违约责任,但如果逾期的时间达到一定标准(合同里通常会有约定的逾期行为达到一定时间,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这种一般违约行为已转化为根本违约行为了。
二、二手房交易违约,可以追究哪些违约责任?
二手房交易违约责任一般有如下几种:
1、定金
定金是一种保证方式。双方可以约定金条款,收取定金的一方如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定金不予返还。但是需要记住的是,定金的标准不能超过合同标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且定金条款只有在定金实际交付后才生效。
2、约定违约金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守约方支付一定数额或按一定标准确定的违约金。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应该在二者中选择一个比较有利于自己的方式主张。
约定违约金大致分两种情形:
一种是逾期违约金,是根据逾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按日计收一定标准的违约金;
一种是解约违约金,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承担的违约金,一般是按合同标的的一定比例计算,当然也可以是双方商定的其他标准。
3、继续履行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可在向法院起诉时提起此项诉讼请求,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
4、赔偿实际损失
在未约定违约金或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实际损失赔偿。在定金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关于违约责任的两个误区
误区一: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有权解除合同?
在房价上涨时,经常有卖方以愿意赔偿定金或约定违约金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并以为只要自己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就当然有权解除合同。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请注意杨律师前面介绍的第三种违约责任的追究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一方已经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确实有解约权,但守约方仍然可以选择不解约而要求“继续履行”。
所以,愿意承担违约责任,并不代表违约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误区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越高越好?
为了约束对方不违约,在合同里约定相当高的违约责任标准是不是管用?杨律师要说,未必管用。
因为合同法有规定,当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守约方可以选择按实际损失主张;同时也规定了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违约方有权要求法院适当减少。
关于“过高”的标准,按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超过实际损失130%以上。
比如通常二手房交易的解约违约责任的标准都是约定房款的20%,但在房价没有大的波动的情况下,按这个标准主张违约金,法院是很少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