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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认定的过错参与度并非法院审理中必然认定的参与度
来源:张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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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认定的过错参与度并非法院审理中必然认定的参与度

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  张志强

一、基本案情:

许某某因头晕反复发作一年,于2007926日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并于次日接受“大动脉、颈动脉、椎动脉、锁骨下动脉造影”,手术结束时院方未将术中所使用的泥鳅导丝从许某某体内取出;庭审中,某医院认可根据诊疗规范,手术完成后体内不应有任何异物;另,该院对所述未取出导丝的原因是“患者家属不愿承担手术风险要求选择保守治疗”,则未向法庭提相应证据。当月30日许某某出院。出院后许某某体内导丝断裂,金属异物存在于体内多处。20091116日,因咳嗽咳痰、痰中带血1月余,入某A医院住院治疗,CT检查示:主动脉官腔、左心室、心尖内金属异物。201051日,许某某因头晕恶心呕吐8小时,再次在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月4日胸片提示:心影及胸腹主动脉及右肺门区多发高密度线性异物。20121215日,许某某因腿疼病6年、双下肢无力2年、加重1周到某B医院住院治疗,因体内残留有导丝,无法行MRI检查,出院。20121226日,许某某又因摔倒后下肢无力不能行走20余日,在某C医院住院治疗,次日行头CT检查,发现颅内有金属异物,201415日,许某某又到某D医院住院治疗,检查发现腹内主动脉及双肺有异物。上述住院的总天数为28天。

二、鉴定意见:

根据断裂导丝在许某某体内多处滞留的情况,将其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并确定许某某目前的情况属部分护理依赖,导丝断裂与其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0%左右;同时,该机构还在鉴定意见中明确,导丝断裂滞留体内重要组织器官导致许某某未来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许某某自身疾病的治疗。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根据诊疗规范术后不应在患者体内留有任何异物,而某医院在为许某某实施手术后却未将导丝取出,且就未取出原因给予合理解释,现断裂导丝已滞留许某某体内重要组织器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自身疾病治疗,还导致其未来存在不确定风险。综上,法院认定某医院对许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了许某某身体受到伤害,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责任比例为100%。一审判决中国中医科学院某医院赔偿许某某护理费二十一万六千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一千四百元,营养费五千元,残疾赔偿金七万二千五百七十八元,精神抚慰金一万元;上述款项共计三十万零四千九百七十八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争议焦点及律师点评:

   该案件鉴定机构认定导丝断裂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为40%,但一审、二审法院却并未认定40%,而是认定医方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100%的责任。

  本律师认为,法院的审理还是存在部分问题,值得商榷。操作过程中导丝断裂造成的直接后果,医方肯定是需要承担100%的责任,关键是直接后果指向什么,很明显该次住院的费用以及因处理导丝断裂产生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医方肯定需要承担100%的责任。但是否需要按100%比例承担伤残赔偿金、终身护理费,个人认为还是需要参考鉴定意见的结论,因为这些考虑患者自身疾病、年龄等因素综合认定的过错参与度。因此,在一个案件中有两个赔偿比例是比较合理的,区分过错直接导致的损害后果与过错结合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害后果,进而区分不同的过错参与度,才是此类案件正确审理的关键。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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