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38条、40条、41条、44条、46条。
1、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只是劳动合同无效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辞退无过失劳动者,但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情形: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破产法重整而经济性裁员的。
5、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可不支付补偿金。
6、因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标准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高薪员工双上限:如果劳动者工资高于本地区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则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支付,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注: 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