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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等36项要求构建P2P合规框架,这才是真正的P2P|PE实务
来源:王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3
浏览量:286
 2015-12-29 刘乃进 PE实务

[PE实务]系统梳理PE实务问题、监管动态。

银监会等36项要求构建P2P合规框架,这才是真正的P2P|PE实务

作者|刘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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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8日,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布P2P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该意见稿,可梳理出36项要求或定位,构建了我国P2P监管的体系。按该36项内容,市场上存在的线上线下模式、债权转让模式、P2B模式等,绝大多数模式的操作细节将被认定为违规。

一、网络借贷(P2P)的定性为: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

二、P2P公司的业务内容为: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三、P2P公司运营合法性监管的基本原则为: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P2P公司应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应到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及许可程序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包含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五、对机构名称提出明确要求,名称中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六、资信评估、资格条件审查P2P公司的义务

七、信息及项目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必要审查P2P公司的义务

八、采取防欺诈措施P2P公司的义务

九、交易信息的保存P2P公司的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管理;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P2P公司不得自融

禁止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十一、P2P公司不得资金归集

禁止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十二、P2P公司不得做信用平台

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十三、P2P公司不得超范围推介

禁止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十四、P2P公司不得非法发放贷款

禁止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P2P公司不得拆期

禁止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十六、P2P公司不得做理财产品销售平台

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十七、P2P公司不得非法混业、捆绑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禁止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八、P2P公司不得虚假、误导性推介

禁止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九、P2P公司不得为二级市场融资服务

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二十、P2P公司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

禁止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二十一、P2P借贷双方必须实名注册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二十二、借款人不得通过P2P平台就同一项目重复融资

借款人不得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二十三、借款人不得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二十四、P2P出借人应当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二十五、P2P出借人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二十六、P2P公司不得非法开展线下业务

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二十六、P2P公司应当控制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上线及借款余额上线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本机构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二十七、单一融资项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十八、P2P平台应当在借款利息之外与借贷双方约定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十九、P2P平台对资料和数据的保存不少于借款合同到期后5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三十、P2P平台破产,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不列入清算财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三十一、禁止P2P平台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决策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作出并确认。

三十二、禁止P2P平台向未经风险评估的投资人提供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三十三、P2P平台必须充分披露借款人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借款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收入、主要财产、主要债务、信用报告;

(二)融资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类型、主要内容、地理位置、审批文件、还款来源、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利率、信用评级或者信用评分、担保情况;

(三)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

(四)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借款人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借款人还款能力变化情况等。

三十四、必须充分披露经营机构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及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构治理结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管理团队情况、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实收资本及运用情况、业务经营情况、与资金存管机构及增信机构合作情况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三十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P2P的主管部门

三十六、P2P资金施行资金存管制度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征求意见稿以上36项要求或定位构建出的P2P才是真正的P2P,大洗牌开始了,行业将被真正重塑。其实,这个行业的前景足够好,体量足够大,不该被贴上骗子、非法集资的标签。

还是认为资本市场洪水猛兽,金融创新应该制度先行的,没有制度支撑的金融创新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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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明
  • 执业律所:
    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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