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成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从一起案件了解敲诈勒索罪
来源:常成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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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自称“中国环保第一人”的董某于2009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间,指使被告人侯、邢、张等人利用“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的名义,先后在北京、江苏、河北、广东等地,以曝光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或者质量不合格产品等相威胁,迫使相关企业交纳“咨询服务费”和“保证金”。
常成江苏省常州公司等企业为了不被曝光,按照上述被告人的要求交纳费用共计人民币653万元。其中,被告人侯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559万元,被告人张金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8万元,被告人邢联中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3万元。
常成此外,被告人董、黄于2009年9月至2010年上半年期间,先后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以上述手段,迫使相关企业交纳“回收处置费”和“保证金”。仪征市塑制品厂等企业为了不被曝光,按照被告人董、黄的要求交纳费用共计人民币77万元。


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董、侯、黄、邢、张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董、侯、黄、邢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敲诈勒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上述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江苏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一审宣判,董被判14年。

常成说法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常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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