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所以现实生活中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之一,法院是可以判决离婚的,也是不以另一方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而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但又附加一些条件,比如给钱或给抚养权,通常这种情况对方只是把离婚当成一个筹码,如果提出的条件不能满足时,也只能通过第三方,也就是法院居中调解,在笔者经办的离婚案件中,大多数不同意离婚的在法院的主持下都同意离婚,法院也没有支持这些苛刻的要求。所以,在离婚纠纷中第三方的介入并不一定会激化矛盾,通常能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