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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得不知-------合同管理风险
来源:姚志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0
浏览量:127

合同是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来源,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审查、监督过程中,企业都可能面临着因合同而产生的风险。

一、合同签订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可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或减少风险。
      合同文字不严谨,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真实意思的体现必须要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必须讲究咬文嚼字。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合同中的常见漏洞往往是违约条款部分。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能够帮助企业把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且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以及对合同未来履行结果的预测,设计对自己有利同时又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例如,企业之间签订借贷合同或联营合同时设立的保底条款、担保合同中以政府机关作为保证人等,这些条款依法无效,也因此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直接引用境外合同文本。有些企业起草合同时直接使用境外文本,但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再加上翻译中可能带来的问题,直接使用的境外合同文本可能存在很多疑问。

二、合同履行

      应当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等)没有发。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把双方有关合同内容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企业必须同样给予足够重视。
      应签证确认的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却对此并不重视。当因合同问题发生纠纷时,企业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这样的案例在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变更中比较常见。
      诉讼时效内不及时行使诉讼权利。例如有些欠款没有诉诸法律,但当企业起诉时却发现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三、合同审查、监督和控制

      企业规章制度不完善,合同签订权限不明。有的企业只是原则规定了各类合同如何签订,对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一些集团企业的基层单位都有自己的合同专用章,签合同就是基层单位自己说了算,上级公司也很少对下级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批。

      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合同管理人员甚至把合同管理工作简单等同于一般的档案管理工作,不重视合同条款审查,更谈不上资信调查、合同谈判、组织论证等管理内容。甚至一些企业仍然认为人情关系、市场优势等因素才是企业发展的关键,签合同只不过是走形式,审查条款、分析论证都成了多余的事。
      管理手段落后导致合同管理效率低,信息传递不及时。在大型企业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不同级别层次的管理者都参与合同管理时,很容易出现审批环节繁多致使合同审批效率低的问题,一份合同的签订前的审查,常常要花上几个星期的时间。合同管理效率低可能使企业错过业务的良机,信息传递不及时则会使各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更加困难。

四、结语

        总而言之,合同管理要从合同的洽谈、草拟、签订、生效直至合同失效为止,企业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签订后的管理,企业切不可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要防止由于合同管理不善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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