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进律师亲办案例
在朋友圈里非法卖烟,涉及非法经营罪
来源:翟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6
浏览量:5783
最近看到许多朋友在朋友圈、空间等倒卖香烟,提醒各位注意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烟草是违法的,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得小心哦。给你们普普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三十三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三十八条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男子微信朋友圈里卖起香烟 被判非法经营罪

来源:宁波晚报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里卖起香烟被判非法经营罪 本报讯(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陈文铮) 小卖部老板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卖服装,受此启发,想通过朋友圈卖烟赚一笔,还以为这样不会被有关部门注意,没想到最终还是被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里卖起香烟

被判非法经营罪

本报讯(记者 黄金 通讯员 陈文铮) 小卖部老板看到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卖服装,受此启发,想通过朋友圈卖烟赚一笔,还以为这样不会被有关部门注意,没想到最终还是被抓了。昨天,老板因非法经营被判刑。

殷某今年31岁,经营着一家小卖部。一次偶然的机会,殷某在QQ群看到有人在招香烟销售代理,觉得这是个赚钱的好方法。殷某知道在没有获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买卖烟草是违法的,他就想到微信朋友圈里,常会看到有人在卖衣服,交易可以直接通过支付宝转账完成。这个交易不像淘宝网店那样会被监控,殷某觉得自己找到门好生意,立即开始行动。

2014年6月起,殷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入牡丹、黄金叶、芙蓉王、南京等品牌的卷烟,并将上述卷烟通过朋友圈推销的手段,销售给他人,共销售得款5.5万元。据高某交代,因为自己了解到有人在淘宝上卖香烟被抓,所以不敢把买卖放到台面上,而是直接通过支付宝与殷某进行交易。

2014年10月27日,余姚市烟草局工作人员在殷某的小卖部仓库内查获共计1万元的各种品牌卷烟。经鉴定,卷烟中有部分为真品,但也有一部分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

昨天,余姚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殷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案例二、 朋友圈里非法卖烟 90后“微商”获刑

2015年08月05日 16:47 新浪司法
568 -- 随着微信的走红,朋友圈里的“微商”日渐活跃,但并不是任何产品都可以在朋友圈内公然贩卖。近日,宁国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利用微信平台非法售卖香烟的刑事案件,案件中的两位90后女“微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吉林的杜某是个打工妹,其在闲暇时热衷于刷朋友圈。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杜某在朋友圈内看到一个微友在微店上卖烟,她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方法。心动不如行动,从2014年5月起,杜某便自寻渠道,在微信上找到一个广西的“香烟代理商”何某(另案处理),从何某处购入中华、利群等品牌卷烟。精明的杜某为了赚得更多,多方咨询其他代理商的香烟价格。货比三家后,杜某改变进货渠道,选择了同为90后,且相聊甚欢的河北人张某为供货商,而张某在价格上也给予了杜某最大的优惠。杜某同时通过微信平台对外销售,与网友谈妥品牌及价格后,通过快递公司发货给客户,客户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其支付烟款。截至案发,杜某涉案金额达21.4909万元,张某涉案金额达13.8443万元。

宁国市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张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规定,在未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杜某主动将涉案的12万元上缴。故依据二人量刑情节,宁国市法院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10万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宁国市法院提醒广大“微商”朋友,烟草作为特殊商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才能进行销售,而且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通过微信等互联网形式进行销售卷烟的行为是法律法规严厉禁止的,对涉案数额较大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安徽省宁国市法院)
案例三、

朋友圈里卖香烟 没成想当上被告人

全职妈妈微信朋友圈卖香烟受审判

家住省会的芸芳(化名),今年27岁,是一名全职妈妈。原本应该在家照顾刚满一周岁孩子的她,而今却坐在了被告席上。

这还要从2014年6月说起,当时,刚生完孩子没多久的芸芳很少出门,平日里经常在网上和朋友们聊天打发时间。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在和网友夏某聊天时得知,网友夏某手中有一些市面上没有的外国香烟,并且价格适中,夏某还建议她,通过微信朋友圈加价销售。

面对这个既不用出门又可以赚取零花钱的“商机”,芸芳动心了。

于是,她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尝试从夏某手中进“货”,然后通过微信朋友圈、qq等网络聊天平台进行售卖。

由于只是想打发时间顺便挣点零花钱,所以她只在进价的基础上每条香烟加价10元到20元。所以,几次成功的交易后,芸芳在朋友圈中的知名度大涨,“生意”也火了起来。

短短三个月的时间,芸芳先后从网友夏某等人手中购买了14万余元的卷烟制品,其中包括万宝路黑冰爆珠、阿里山景泰、越南猫头鹰等市面上没有的外国烟或者专供出口的国产香烟,并累计获利1.5471万元。

2014年9月,石家庄市烟草专卖局接到市民举报后,联合公安机关,对芸芳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尚未销售的各类卷烟制品109余条,其中,还包括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3条。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必须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且取得该证的零售户必须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才能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芸芳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网上私售烟草、药品等将追责

随着网络的发展,微信营销已经成为了很多商家推广、销售产品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微信营销的准入门槛低、不用办理各类执照,并且朋友之间又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所以这种销售方式也吸引了不少创业者。

但是,对于从事微信销售的创业者和广大消费者来说,包括香烟在内的一些特殊商品,不允许随意销售的规定,却并不被大家所熟知。

石家庄市新华凯佳法律服务所副主任张少辉说,根据法律规定,如烟草、盐、黄金制品、药品等专营、专卖物品,以及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则需要获得其所属管理部门的特殊许可后,方可依法经营,“未经许可随意售卖此类物品,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

张少辉说,经营者借微信朋友圈销售或者在购物网站销售,其实与传统经营是一样的,也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规范自己的销售行为,切不可借特殊的营销方式,钻法律的空子。“也就是说,无论是实体店、网店还是微信个体销售,只要所销售的商品性质涉嫌非法经营,并且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还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便需要承担涉嫌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张少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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