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师执业技巧和管理丛书:现代诉辩策略与技巧
(美)史蒂文.鲁贝特著 王进喜等译,刘海川整理
1.4.1、廉正性
在每一个诉讼的始终,你都要让事实认定者信赖你,相信你的证人,接受你的观点,最终按照你的要求,回报一个判决。
法官或陪审团为什么要这样做呢?当然,你的证据强而有力,这可能是个原因。绝大多数案件中,双方的证据都是有说服力的。当证据几乎相当的时候,律师的可信性在塑造审判的结果方面,将会发生重要的作用。
在审判中,廉正产生信赖,信赖造就成功。
从根本上讲,廉正性是你的品行、素质的组成部分。你根据某些原则生活,因为这些原则正确的。缺乏廉政性的律师在法庭上几乎不可避免的要显露出来。
廉正性,意思是整体的、完整的、自身完全的。我们的廉正概念,意味着你具有无暇、完整、统一的道德原则。
“廉正性”,意味着诚实。一个诚实的律师并不夸大他的案件,并不许诺提出那些他不能拿出来的证据,并不提出那些他无法支持的观点。最重要的是,作为诚实律师,不能把那些被排除的证据偷偷塞进审判中,不能滥用异议和辩论,不能把那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提出来。
彬彬有礼也是廉正性的一方面。这意味这你不能使用恐吓策略来威胁你的对手,或者让胆小怕事的证人战战兢兢。这意味着你不能在你对手提证的时候分散事实认证者的注意力,对于对手的合法提证,你也不要试图打断。在其他人的辩论和询问正在进行的时候,你不要使用面部表情、怪样或手势来表达你的观点。
许多举止都具有廉正性
廉正性不能 “掺杂使假”,不是你可以带上去、摘下了的面具。如果你确实要致力于廉正的参加诉讼,这会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