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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
来源:赵广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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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近期,我省天气持续高温,职工身体健康、安全生产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切实保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广大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认真做好高温季节防暑降温工作。企业安排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5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0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证炎夏季节高温条件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决定适当提高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职职工夏季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开支列入职工福利费。
二、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高温、高湿作业和夏季露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工工作时间、休假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等情况,引导企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零一零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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