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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及量刑标准
来源:武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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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聚众斗殴罪的客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二)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的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发生矛盾等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三)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但并非所有参加聚众斗殴者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主体。

(四)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件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这种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是聚众斗殴犯罪故意的最明显的特点。

聚众斗殴罪量刑标准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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