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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作者:高振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4-23 16:46 浏览量:904

【案情简介】
任女士与高先生协议离婚不成,欲通过法律途径离婚。但高先生一心维系婚姻,坚决拒绝离婚,亦拒收法院寄送至家中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文件。法官电话沟通、两次邮寄送达和一次留置送达均失败后,最终经公告送达成功才得以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
济南市知名婚姻律师高振律师关于送达方式,解析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即为送达。法院送达后,由受送达人或者接受诉讼文书的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用以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相关诉讼文件。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对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普通送达共有七种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还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其他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处于辅助地位。今年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增设了一种电子数据送达。送达方式虽多,但只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任一情形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本案中,涉及到了三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最终任女士是通过公告送达,具体方式是人民法院用张贴公告、登报等方法,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但具体报刊名目需依据各地法院的要求。通知受送达人在一定时期内受领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其适用有一定的限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自发出公告满六十日视为送达。有一点值得注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因此,类似高先生这类拒收任何文书,消极对待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救济送达方式。但对于高先生而言,拒收任何诉讼文件,暗藏极大风险,消极应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将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当事人积极的行使诉讼权利对保证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省司法成本具有重大及深远的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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