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后对方不让探望孩子怎么办?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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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开封的杨先生与陈女士因感情不和,婚姻于2010年5月走到尽头。双方约定,婚生子由杨先生抚养,陈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月可探望孩子。但随着日子流逝,以往“潜伏”的不满情绪一经“泄露”放大,杨先生便以各种理由,阻挠并拒绝陈女士探望孩子。因近8个月见不到亲生骨肉,陈女士伤透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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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望孩子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探望权的最大症结往往在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案中,陈女士在杨先生拒绝她探望孩子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杨先生拒不配合,法院可对他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在此,特别想说的是,孩子身心、人格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一些离异夫妻一方因对孩子缺乏尊重,把孩子当成私有财产。在涉及其利益的处理上,未考虑孩子的利益。潜意识中总存在拉拢孩子,与对方对抗的想法,这对孩子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良好性格的形成都是不利的。
为了孩子,离异双方都应尊重探视权,合理行使探视权,努力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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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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