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安徽合肥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政策
来源:赵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1
浏览量:1583

2016年以来,安徽省尤其是合肥市房地产市场不断增温,政府房屋征收拆迁力度不断增加,涉及到门面房、商铺的征收,补偿争议很大,目前律师团队已有多起案件正在办理。针对门面房拆迁补偿中一些经常出现的问题,合肥拆迁律师团队成员高飞律师做一个解答。

一、门面房本身价值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门面房应当按照房屋面积、用途、结构,就近安置。所谓的“就近”,应当符合原被拆迁门面房的地理位置价值。比如原来门面房位置位于东一环和长江东路交口,拆迁后被安置到了片塘路,虽然两者仅相隔几百米,但是地理位置的价值差距是巨大的,我们认为这也不符合就近安置。再比如原来的门面房结构是独门独户,安置后的门面房是大通铺,也不符合同房同价的原则。

2、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应当符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由评估,按照市场比较法或者收益法确认,以周围同样门面房的均价作为参考。律师提示,如果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3、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都应当遵循同房同价的原则,即按照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安置。如政府单方选择评估机构评估,该评估结果低于市场价值,是无效的,但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维权。

二、搬迁费:

根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5)规定,如果有用于生产经营的机械设备,按照机械设备评估价的10%支付机械搬迁费用;对于其他物件的搬迁费用,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三、过渡费:

如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过渡期不超过30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标准根据县、区政府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四、停产停业损失费:

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以上为主要的门面房政策补偿标准,但实践中往往无法达到合理合法的补偿,特别提示:如果认为补偿不合理,一定不要签订任何补偿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争取提高补偿,合理维权。律师需要到政府各个部门去调取立项审批、规划许可证,征地批文等信息。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请致电安徽征地拆迁律师团赵光辉律师详细告知具体情况,才好帮您进一步分析并给您做出专业解答

以上内容由赵光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赵光辉律师咨询。
赵光辉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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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光辉
  • 执业律所: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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