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薇律师亲办案例
以出卖
来源:单薇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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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买了一套房子,并且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但是房主竟然又把房子出租出去了,并一再延迟交房时间,也不给我们钥匙。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下,我应该怎样申请法律保护?

明洲律师事务所单薇律师解答房屋的转让,对于出卖方来说,有两项义务,一项义务是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使用。一项义务是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项义务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交付占有,买受人只是享受到了合同约定的债权,对房屋没有所有权。只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买受人虽然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其所有权的行使不完整。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上四种权利被称为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只有四项权能全部具备,才构成完整的所有权。

从读者反映的情况看,买受人在出卖人的协助下,已经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从法律上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协助办理产权证的义务。但是,作为出卖人,其另一项义务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也就是没有把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并且,在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出卖人不顾房屋已经出卖的事实,擅自将房屋出租,其行为已经严重的侵犯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在目前的情况下,有两种维权的选择。

一是以合同作为基础,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延迟交付的法律责任。

另外,由于买受人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可以从侵权的角度,提起侵权之诉。 主张房主所签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房主和承租人腾空房屋,将房屋返还给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也就是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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