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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劳务公司营改增如何过渡
来源:吴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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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日,对于广大建筑劳务公司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纳税改革时间点。

根据原营业税政策,建安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201651日之后,建筑劳务则应当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按照建筑劳务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1%。税率较之前营业税率大幅提高,而由于建筑劳务分包的特殊性,如果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公司,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票面可抵扣税额予以抵扣。如果是分包给无建筑业合法资质及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他个人,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建筑行业开票数额往往都较大,超出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就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此不仅不会减轻企业税负负担,还会造成建筑劳务和装修公司等税负较营改增前大幅增加。

所以对于建筑劳务公司而言,尤其是在无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情况下,就应当尽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严格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有关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4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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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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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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