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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的实施对律师工作的三点影响
来源:顾雪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9
浏览量:765


201631日,我国首部《反家暴法》正式施行。新法律的实施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突破“法不入家门”的禁锢,针对家庭暴力的特点,该法明确了公安告诫制度、撤销监护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救助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以此来构建完整的反家暴制度体系。对于律师,特别是婚姻家庭业务律师,需要积极应对新法实施带来的挑战与契机,参与新法的实施。下面简要谈谈新法实施给律师工作带来的三点影响。

一、 如何对家暴行为调查取证?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所以家庭暴力既是主张夫妻感情劈裂,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之一,也是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在一方因家暴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中,证明家暴存在及严重程度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举证较为困难。《反家暴法》明确规定了公安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临时庇护救助制度,所以关于家暴的调查取证渠道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化。结合此次新规定,简要整理如下:

首先是物证类:如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以及加害人使用的凶器等。

其次为书证类:多见的有加害人书写的保证书、悔过书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妇女联合会等有关单位的工作记录或出具的证明;医院的门诊或住院诊疗记录、发票,接受心理咨询后辅导的记录等。

再次为电子数据证据类:包括对于加害人实施的殴打、残害、谩骂、恐吓等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的录音录像。

最后为证人证言类:主要是指目睹或者了解家暴事实的证人的证言。

二、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反家暴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申请方式、管辖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法院处理时限、有效期、具体内容、救济途径、执行机关等进行了详细的制度规定。由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与诉讼捆绑,条件相对宽松,执行较有保障,因此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律师受委托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数量会很大。相应地,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制度规定,熟悉当地法院的实践操作,对于婚姻家庭律师来说甚为重要。

三、 反家暴的宣传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强调国家以及有关组织、媒体及教育机构有责任有义务宣传教育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强调政府及有关组织有责任有义务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培训及预防工作;强调人民调解组织及用人单位,有义务对家庭纠纷、家庭矛盾进行调解;强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教育,应该采取文明的方式,不得采取家庭暴力。对于家暴的预防,要以道德教育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这个过程中,律师作为法律运用与实践者,可以利用熟悉法律规定优势,结合自身办案经验,积极参与到普法宣传中去。通过讲座、接受免费咨询等普法活动,助力《反家暴法》实施,回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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