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预期违约” 借款未到期也能要求提前还款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黄博
自今年4月起,浙江省湖州市南浔人丁某就一直很担忧,谈某向他借的18万借款未到期,但自3月起,谈某不仅不再付息,还准备转卖房产,丁某按耐不住起诉到湖州市南浔区法院练市法庭。
丁某跟谈某是旧识,2013年8月和9月,谈某两次共向丁某借款18万元整,借期一年,月息三分,按月结清利息。
谈某自2014年3月付完一期利息后便不再支付,丁某多次催讨无果,2014年4月底,谈某更是将名下房产转让,丁某便以谈某债务清偿能力发生明显变化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提前收回借款。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丁某与被告谈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谈某未向原告及时支付利息,已经违反双方利息按月结清的约定,期间还转让了其所有的住房,在应诉后又表示暂无能力全部返还借款,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利息按月结清”及到期还款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谈某返还丁某18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谈某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同时这些违约情形特别是以行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应当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的,一方不能在对方不构成预期违约情况下而认定其构成,使自己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否则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