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可见,当事人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购买时间有关系,若是结婚前购买,则默认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而若是在结婚后购买的,则默认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