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部分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第一:根据《民通意见》89条的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二:根据《物权法》106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不能追回。1受让人善意,2受让人支付合理价款,3依法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
第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11条,乙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乙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另一方可以追回。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