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霞律师亲办案例
环保局处罚案件评估报告
来源:赵丽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5
浏览量:1486

*******接受**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其******件环境处罚案件的卷宗进行了查阅审核。现就案件的基本情况、法律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给出相应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分析

本项内容,主要是对环境保护局的执法状况进行分析。

(一)案件来源

就目前来说,环境保护局的处罚案件来源主要有几种方式:信访举报、检查发现、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而在几种方式中,最多的还是检查发现,占到案源比例的90%。其中,检查发现又包括现场检查与日常监督两种方式。其次,就是媒体曝光,占案源比例的5%。这里的媒体,不限于传统媒体电视、报纸、电台,还包括网络,以及播客、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自媒体绝对是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上级交办,也是一种案件的来源方式,比例能占到3%。尤其是自上而下推行某项专项活动时,往往是上级先取得相关信息或证据,再交给属地执法部门具体实施。信访举报,在现在公众环保意识觉醒、倡导公众参与的背景下,也是环境处罚案件的一个重要来源,占2%。同时,这种方式必定会在日后占有越来越重的比例。各来源方式的具体比重,我们以下图来表示。

**环境保护局的处罚案件有违反环评制度23件、违反三同时制度9件、违法排污47件、不正常运转或管理污染防治设施13件、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7件。同时,受检单位不接受检查或使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阻碍环保部门的检查的行为3件,违反其他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受罚的1件。因有少数案件有同时处罚两个违法行为的情况,故此处案件总数比实际审查的案卷数量大。具体分布图如下。

**环保局处罚案件涉及的污染物类别是大气污染物13件、水污染物56件、噪声污染4件、危险废物8件。具体分布如下图:

(三)处理方式分析

**环保局处罚方式主要涉及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两种。其中,行政命令包括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1件,责令停止建设4件,责令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47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14件。行政处罚主要是处以罚款63件。同时处以其他等式的处罚3件,移送行政拘留的1件。因处罚方式较为单一,没有可对比性,这里就不再以图表形式表示了。

在罚款处罚的案件中,还包括5件按日连续处罚案件。

(四)案件结果分析

**环保局共***件环境处罚案件,结案****件,全部是受罚企业自动缴纳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起;悬而未决5件。未解决案件,主要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违法企业无法办理环评手续,无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改变违法现状困难。

(五)违反企业分析

在本地63件环境处罚案件中,涉及违法企业36家,重复受罚企业23家,处罚次数超过3次的企业19家。

二、法律依据

(一)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这部分法律是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使用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行政执法程序性规定

这部分法律主要用于约束环保部门的执法行为,并给出程序要求。主要包括《行政处罚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

这部分规范是对环境处罚案卷的具体要求,主要是《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三、存在的问题

(一)查处重点集中于环评手续与违法排污,忽略其他方面的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案件基本情况中的案由分析,我们可以看出,78%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都是处罚的环评手续与违法排污,其他几个案由的案件极少。但是,现在各企业不正常运转和管理污染防治设施的现象并不少见,危险废物违规处置或不按规定设置标志等现象也常有发生。环保部门却只着眼于传统的环境违法案件处理,忽略上述行为。

(二)处罚方式单一,没有有效运用现有执法武器

现在环保局的处罚方式还是大多局限于行政命令与罚款两种形式。而2015年的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多项武器,除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罚款外,还有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以及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多种执法武器。并且,环保部针对新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办法,为环保部门使用各种武器提供了可行性。但现实中,环保局还是习惯于用最简单的行政命令与处于罚款的方式。

(三)法律适用不当,罚款数额低

行政法领域法律法规较多,各种层次的规定都有。因先前没有法律,政府条例、部门规章也较多。后来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完善,造成对于同一问题,有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且对于罚款数额规定相差较大。因之前的条例规章并未被废止,造成执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的混乱。对于小型企业,往往会按照旧规定,处于小额罚款。

(四)处罚不到位,没有处理全部违法行为

对于同一企业,往往存在多个违法行为。而环保部门大多仅处罚一个违法行为,而忽略其他。比如有的企业没有环评手续就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这时存在两个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未评先建与非法排污,需要分别对这两个行为给予处罚。否则,就违背了全面履职、全面执法的要求。

(五)证据材料形式单一,无法形成证据链

大多处罚案卷中的证据只有两种,调查询问笔录与现场检查笔录。且现场检查笔录中没有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或其他音像材料。对于关键性问题记录模糊,甚至有相互矛盾的地方。有监测报告的,现场检查中没有取样的相关记录,也没有用以说明取样合法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卷内材料填写不规范,时间顺序有问题

调查询问笔录与现场检查笔录中,开关填写不完整。询问检查的起止时间应填写不完整,结束后由相应参加人自己的签名日期填写不规范。笔录的页面下方,由当事人遂页签名按手印有缺失或增加的现象。在集体讨论之前,就向当事人签发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受罚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出具不及时,在接受检查、接收行政文书时相应人员没有权限。

四、针对性建议

(一)全面执法,合理执法

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应穷尽一切法律,找到所有关于此违法行为的规定。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取适用的法律。同时,应当区分违法行为的聚合与竞合,决定是数罚,还是一罚。不能一事多罚,也不能少罚不罚。

(二)规范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制作过程

违法行为不可再现,它是靠证据来固定和说明的。同时,证据也是行政机关作出处罚行为的依据。所以,证据一旦被推翻,就会影响整个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执法人员在收集、固定和制作证据时一定要按照程序、完整规范地进行。尤其是涉及到取样监测时,更要规范严谨,经得起推敲。现场检查笔录、音像材料等都应当有,并且相互印证,不能出现前后不一的情况。具体制作证据的要求与注意事项,应当依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三)合理充分运用现有执法武器,震慑违法企业

现行环保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多种执法武器,环保部也专门作了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与可行性。在现在环境违法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下,环保部门更应当突破传统处罚方式,会用、多用、搭配使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移送拘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只有这样,违法者才能真正为其违法行为买单,震慑其他排污者,促使其守法经营,有效解决现在同一企业违法行为反复出现的问题。

(四)重视案件移送,全面完整履行自身职责

随着群众环保意识的觉醒与现在环境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环保部门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只要与环境能扯上点关系,不管是不是环保部门的职责,社会都把目光集中到了环保部门。在各方压力下,环保部门往往不敢轻易对举报人信访人说“不”,更不敢把自己手里的问题往外“推”。殊不知,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留下,将本该由其他单位决定的问题掩下,该强制执法的不向法院申请,更加大了自身的风险。只有将归属于其他部门的违法行为移送,该政府批准的问题上报,应当适用行政拘留的人员移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自身才能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职责,既不越权滥权,也不玩忽职守。

(五)规范处罚案卷,材料齐全,顺序正确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环境保护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指南》中有详细的工作要求。大家可以依照办理。

上述报告内容是***********通过对**环境保护局案卷查阅,以自身知识为依托,形成的观点与建议,仅代表一家之言。请**环境保护局在工作范围内选择使用,且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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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霞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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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赵丽霞
  • 执业律所:
    河北融保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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