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燕琦律师文集
蒋某诈骗案辩护词
来源:程燕琦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3
浏览量:426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蒋某亲属的委托,江西立宇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现本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就被告人蒋某具有明显法定及酌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蒋某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也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

被告人蒋某是初犯、偶犯,且参与时间最短,其获利也不多。在参与一小段时间后,中途还离开景德镇准备去读大学,但后来发现家里经济条件不允许,才再次来到景德镇“打工”。被告人系案发前两个月刚刚高中毕业的学生,社会经念几乎为空白,由于涉世不深,加上被被告人陈荣贵花言巧语以即轻松又赚钱为诱惑将其骗至景德镇从事“电话诈骗”行为。从整个案件材料来看,被告人蒋某从事该份“工作”前以及领到第一次“提成工资”4000元时,她并不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工作”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直到她得了第二次“提成工资”700元后才发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由此可见其主观恶意并不大,完全是因为社会阅历不足以及对法律的无知才酿此饮恨终身之人生污点。该案毕竟为侵财性案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较易平复。被告人没有犯罪动机,仅仅是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到大学深造后,才被社会不法分子以“打工”的名誉骗来进行违法行为;换个角度考虑,被告人也是受害人。

第二、被告人蒋某认罪态度好,并具有退赃情节。

被告人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能当庭自愿认罪,又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蒋某时,她说在侦查阶段以退赃5700元。

第三、 被告人蒋某应认定为从犯。

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蒋某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诈骗所用的工具即手机电话名单均不是她提供的。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蒋某也仅是按照雇主的意思“履行工作任务”,所起的作用仅为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第27条规定,应认定为从犯。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能够得到合议庭的采纳。谢谢!

0一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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