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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立案登记制的春天
来源:赵丽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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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距今已有一年有余。

那么,何为立案登记制呢?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法定起诉条件又是什么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现实中,立案登记制实施如何?

“你应当到主要责任人那里去起诉!”“复印件这个章太不清楚了,立了案也没用,你还是先搜集证据吧!”“现在立了案,到执行的时候还得去他们那,时间上浪费,诉讼资源也浪费,你还是直接去那里立案吧。”等等。如果仅看几眼材料,就可以断定主要责任人;如果仅仅过一遍,就知道证据够不够用;如果现在就能断定要执行,请问,我还去业务庭干啥,立案庭直接处理就好了啊。立案登记制就是形式审查,不应涉及到任何实质问题。可现实中,你遇到过立案庭实质审查吗?

真情呼唤,立案登记制的春天能早日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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