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佳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书
来源:刘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8
浏览量:650

离婚协议书

男方:XX,汉族,XXXXXX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正源南街五里水乡XX号楼XX单元XX室。

女方:XX,汉族,XXXXX日出生,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南环西路XX号。

双方于2009年8月21日在兴庆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5月25日育有一女,取名XX,现年四岁。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夫妻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视权:

女儿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一起生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2500元(大写:贰仟伍佰元整),生活费自2014年9月1日至女儿XX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男方应于每月的一号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的手中或者打入女方的银行账户。

另女儿XX在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大病医疗费及教育费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提前通知女方,经女方同意后,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但不得将孩子接到男方家中暂住

三、财产处理:

(一)存款:双方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

(二)房屋:男方在婚前购买的位于正源南街五里水乡XX号楼XX单元XX室的房屋由男方赠予女儿XX,男方协助女方办理户主姓名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男方负担。

(三)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女方的陪嫁及女儿XX的物品归女方所有。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者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以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男方:                           女方: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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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刘佳
  • 执业律所:
    宁夏臻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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