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红权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保护共同财产所有权
来源:史红权律师
发布时间:2005-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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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与陈某结婚多年,婚后取得一处房产。 由于李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家底很快被其输光,并欠了很多外债,债主经常上门讨债。李某无奈,趁妻子陈某外出务工期间私下以夫妻共同名义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房产以市场价格卖给赵某,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了更名过户手续。两个月后,陈某归来,发现房屋被卖,遂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卖房未经其同意,该买卖行为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李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    问题1、陈某的请求人民法院能不能支持呢? 答: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陈某的请求。因为本案争议的房产是陈某与李某婚后取得的,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夫妻共有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赵某明知该房屋属李某与陈某夫妻共有财产,而且李某出售房屋时陈某在外打工,赵某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陈某同意出售该房屋。因此陈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 2、作为赵某在购买二手房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应当要求出卖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书,并向房屋登记部门核实证书真伪; 第二、如果是共同共有房屋,应当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三、及时到房屋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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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史红权
  • 执业律所:
    君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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